关于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调剂金使用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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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2 作者:中国医疗保险 浏览:


  江西省民政厅:

  你厅传真电报《关于调剂金使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你省各级农村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经办机构使用调剂金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保整顿规范之前,应按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提取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6号)和《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办函〔1994〕2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整顿规范期间,农保主管部门应根据我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劳社部发明电〔2000〕6号)要求,商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好农保经办机构的经费问题;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经费问题的,要及时报请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帮助解决。

  三、在财政部门尚未解决经费问题之前,可以按民政部有关规定从结余的调剂金中提取管理服务费。

  请主动与你省财政部门协商,妥善解决基层农保机构的经费问题,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农保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安全,防止基金流失。

  二○○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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