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

分享到

2011-07-22 作者:中国医疗保险 浏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规范现场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工作质量,根据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五日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

  第一条 为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现场监督检查质量,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现场监督,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管理社会保障基金情况的实地检查。

  被监督单位包括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依据本规则对下列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划转及管理运营情况实施现场监督。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

  (二)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劳动保障部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划转及管理运营情况实施现场监督。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部署及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的社会保障基金专项监督检查,按照专项监督检查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掌握财政、金融和审计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相应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根据现场监督任务,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检查组长有权对检查组成员工作进行监督,对检查质量及结果负责。检查组成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组成。成员可由基金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组成,也可由基金监督机构委托的有关单位或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组成。

  检查遇到重大问题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请示报告。检查组接受基金监督机构领导,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七条 实施现场监督前,检查组应收集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其他资料,主要包括:

  (一)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个人或单位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

  (三)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和材料;

  (四)与检查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现场监督前,检查组应拟定现场监督实施方案。现场监督实施方案经基金监督机构批准后,由检查组负责组织实施。现场监督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监督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

  (二)检查目的;

  (三)检查范围、内容和重点;

  (四)预定检查起止日期;

  (五)监督人员及其分工;

  (六)编制日期。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一般应于现场监督3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现场监督通知书应统一编制文号,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现场监督通知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监督单位名称;

  (二)检查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

  (三)检查起始时间;

  (四)要求被监督单位配合事项;

  (五)监督人员名单;

  (六)签发日期及公章。

  基金监督机构认为提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可能会影响检查结果时,可以选择适当时间或方式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

  第十条 检查组按现场监督通知书规定时间进驻被监督单位,出示有效证件。检查组应向被监督单位说明检查依据、目的、内容、范围、时间等,要求被监督单位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事项。被监督单位应主动配合,全面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资料,真实反映有关问题,并根据监督人员要求,就其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 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现场监督实施方案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检查组报基金监督机构同意后,可调整现场监督实施方案。

推荐阅读

热点排行

  • 微信公众号

  • 手机站

《中国医疗保险》杂志社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35491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23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