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2013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分享到

2013-04-27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医保网 浏览:

  津人社局发〔2013〕1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市政府《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50号),现就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

  2012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65元,二级伤残255元,三级伤残245元,四级伤残235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989元的提高到1989元。

  二、退休工伤人员补贴

  2012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调整后工伤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1989元的提高到1989元。

  三、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4月2日

推荐阅读

热点排行

  • 微信公众号

  • 手机站

《中国医疗保险》杂志社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35491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23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