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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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2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医疗保险 浏览:

  甬人社发〔2013〕16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加快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宁波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12〕66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86号)文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一)调整筹资标准

  市区提高部分人员的筹资标准。

  1.老年居民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800元调整为24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500元调整为600元,财政补助由1300元调整为1800元;

  2.非从业人员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750元调整为10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550元调整为600元,财政补助由200元调整为400元;

  3.婴幼儿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800元调整为9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300元调整为400元,财政补助500元不变。

  4.中小学学生和未入学未成年人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250元调整为3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不变,财政补助由150元调整为200元;

  5.大学生缴费标准不变。

  各县市按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调整待遇标准

  1.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和和特殊病种治疗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

  2.调整部分人员住院医疗待遇

  将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上调3个百分点,即:

  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年度累计计算,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68%,个人承担32%;2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73%,个人承担27%;4万元以上25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78%,个人承担22%。

  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分别再上调5个百分点。

  3.提高部分人员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将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提高3个百分点,调整后老年居民与非从业人员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3%。

  4.市区取消门诊起付标准

  市区取消原门诊起付标准100元,即:参保人员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年度累计计算,累计在3000元(含)以下部分,按就医的医疗机构级别,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疗机构3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0%,其他医疗机构45%,其余由个人承担。累计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

  各县市按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一)调整个体工商户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时间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雇工),自地方税务部门向其征缴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其它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注射疫苗所发生的相关医疗费,自2012年医保年度起由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按服务项目付费办法结算。

  (二)政策调整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居民医保待遇政策的调整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城镇医疗保险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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