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 15项举措将加速深化医改 医保局参与其中1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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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3 浏览:

在新医改走过十年的节点,为了进一步深化医改,以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持续深化三医联动改革力度,更好服务群众看病就医。经2019年11月20日国务院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29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 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医改发〔2019〕3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

制定《若干政策措施》的重要意义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试点工作启动以来,有力推动了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目前,试点范围正扩大到全国。这项改革是药品采购机制的重大改革,有利于降低虚高药价、减轻群众负担,也必将推动医疗、医保、医药改革更加深入,巩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果,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在试点制度设计之初,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即部署研究如何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促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放大改革效应问题,并将制定相关文件列入2019年医改重点工作任务。

 

制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推动试点落地见效。《若干政策措施》针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落地见效过程中的“堵点”和“痛点”提出政策措施,如提升药品质量水平、确保稳定供应、提高药品货款支付效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等,进一步推动试点及扩围工作落地见效,确保群众从改革中受益。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凝聚共识,深化三医联动改革。《若干政策措施》在总结提炼地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集中采购的方向,明确了“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改革路径,有利于指导各地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定深化医改的信心和决心,有利于进一步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破冰前行。

 

三是有利于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出进一步优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促进仿制药替代使用,建立全国药品公共采购市场和多方联动的采购格局等举措,必将进一步引导和促进我国医药行业健康持续和高质量发展,保障群众用上质量高、价格合理的药品。
 

国家医保局牵头或分别负责的12项工作

《若干政策措施》主要从药品、医疗、医保改革和行业监管四个方面提出了15项改革举措。在210911月27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简要介绍了《若干政策措施》的有关情况。让更多人用得上、用得起好药——药品集采阶段成果公布!

 

正式发布的《若干政策措施》逐项明确了各项任务的牵头负责部门,国家医疗保障局参与全部15项工作中的14项,牵头其中5项工作,分别负责其中7项工作。本文列举医保局牵头负责的5项工作,其他内容详见: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1

 

全面深化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

在总结评估全国范围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形成以带量采购、招采合一、质量优先、确保用量、保证回款等为特点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模式并不断优化。结合患者临床用药需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及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审批等工作进展,有序扩大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品种范围,优先将原研药价格高于世界主要国家和周边地区、原研药与仿制药价差大等品种,以及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药物等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研究出台改革完善药品采购机制的政策文件。在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基础上,探索逐步将高值医用耗材纳入国家组织或地方集中采购范围。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负责,排名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

 

构建全国药品公共采购市场和多方联动的采购格局

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建设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公共采购市场,统一编码、标准和功能规范,推进药品价格等相关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促进药品价格全国联动。对未纳入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范围的药品,各地要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借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经验,采取单独或跨区域联盟等方式,在采购药品范围、入围标准、集中采购形式等方面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形成国家和地方相互促进的工作格局。鼓励探索采取集团采购、专科医院联合采购、医疗联合体采购等方式形成合理价格,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社会药店等积极参与,共同推动形成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负责)

 

 

3

 

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加快建立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优先选择使用质优价廉的药品、耗材和技术,节约医疗费用。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及时总结经验,稳步扩大改革范围。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更好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支付方式。对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履行采购合同、完成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因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控制指标。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财政部负责)

 

 

4

 

完善医保基金监管机制

全面推行医疗保障智能监控,健全违约退出机制。建立医保基金监管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医保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过度医疗、不合理用药及其他违法违规并造成医保基金流失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落实并巩固基本医保地市级统筹,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稳妥探索推进省级统筹。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经办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业务,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国家医保局、银保监会负责)

 

 

5

 

健全全国药品价格监测体系

健全全国药品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国内采购价格动态监测和国外药品价格追踪,采集进口药品国际价格,作为进入我国药品公共采购市场的参考。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药、创新药开展医保目录准入谈判。综合运用函询约谈、成本调查、信用评价、信息披露等手段,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价格违法和垄断行为,通过12315热线接收举报线索,切实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国家医保局、市场监管总局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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