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全国基本医疗保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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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1 作者:医保网 浏览:

编者按:本文源自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2015年5月4日发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评估报告。

2014年,基本医疗保险评估专家组以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全民医保制度为主线,以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健全筹资机制和深化支付制度改革为重点,先后赴10个省份评估调研,并开展课题研究、文献阅研、资料分析和测算等工作。主要情况如下:

一、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并创造积累了新的经验

(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体运行平稳

一是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截至2014年底,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59774万人,比上年底增加2702万人。全国城镇医保基金总收入、总支出分别为9447.7亿元和8009.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4.5%、17.8%。

二是待遇水平继续提高。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基本都达到75%以上和70%左右,支付限额大体都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三是医保管理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各地努力健全医保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基础数据库标准化建设,建立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系统,完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使参保群众就医结算更加方便快捷。

(二)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深化

一是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全国有8个省份和其他35个地市开展了城乡统筹,绝大部分地方由人社部门统一管理城乡医保。整合制度增强了制度公平性、可持续性,特别是明显提升了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

二是认真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出台实施方案,80%以上地市启动实施。主要从医保基金划拨资金,针对自付费用分段设置支付比例,均在50%以上。通过招标选择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经办费用占大病保险资金的10%左右。

三是强化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功能协同和衔接。有的地方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医疗救助资源,统一管理。有的地方对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或医保政策范围外的个人自费部分进行救助。

四是积极推进支付制度改革。普遍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办法,采取复合式付费方式。有的地方针对不同付费方式的利弊采取管理措施,比如单病种定额弹性结算、按病种分值付费等。

五是探索建立谈判机制。有的地方通过谈判将肿瘤靶向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有的地方针对罕见病患者使用的医保范围外高价药品或器材,与医药公司谈判较低费用。

六是健全医保对医疗服务提供方的监管机制和评价机制。推进监管平台建设,对医疗服务行为实行透明监管;建立医保医师制度,把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建立专家评审机制,对参保患者诊疗方案及诊疗行为进行审核。

七是探索实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青岛市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重点保障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照护需求。山东省选择在东营等4市开展职工长期照护保险试点。

二、地方反映的主要问题

(一)不同部门对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的改革要求不统一深化医改进入深水区,出现了“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政策要求不统一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个别地方改变医疗保险制度模式和管理体制的做法,实际是在“创新”的名义下向公费劳保医疗旧体制的复归,却被大力宣传和被强行要求复制,在医保系统内引起了争议、造成了极大困惑。

(二)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因受到干扰和阻力推进艰难不少地方已经研究制定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方案,但受到有的部门领导打电话、写信的干扰,甚至以停止拨付专项补助经费施压等而被迫停了下来。还有一些地方虽然已经整合制度,但财政补助申报、数据报送等工作仍然需要分别对应人社和卫生计生部门,给地方造成很大负担。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重特大疾病的保障绩效并不理想

一是主要从居民医保基金划拨资金,给有限的医保基金造成很大压力。

二是采取普惠制保障方式,对困难家庭仍然是“杯水车薪”,难以真正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三是支付给商保公司的管理费和利润(约500元/例)大大高于社保部门经办成本(约300元/例),且工作依赖社保部门开展,商业保险公司的优势并未显现。有的商保公司不愿参与经办,导致大病保险流标或不得不采取邀标做法。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不规范且与待遇水平不匹配财政补助连年上调,部分地方难以承受,也使得个人缴费所占比例逐年降低,泛福利化问题突出。另外,居民医保缴费不到职工医保的20%,但待遇水平接近职工医保,导致很多人员弃“职”参“居”,给职工医保造成冲击。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收入增长23%,但支出增长了37.1%。不少地区出现当期赤字,有些地区出现累计赤字。

三、几点建议

(一)尽快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明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第三方”统一管理各项基本医疗保险。纠正上级部门插手干预地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体制的违纪行为,防止向公费劳保医疗的旧体制回归。

(二)建立健全居民医保的筹资机制和待遇调整机制

筹资水平可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确定。财政补贴与个人缴费的比重原则上掌握在3:1的比例。合理确定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在70%左右,与职工医保待遇水平保持合理的梯度关系。

(三)着力建立重特大病保障和救助机制

明确政府应负主体责任,通过财政资金、福利彩票收入划拨、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渠道,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专项基金”。采取个人申报与家计调查相结合的方式,集中有限的资金保障发生“灾难性卫生支出”的困难家庭。探索多元化经办方式,通过比较、评估和公平竞争,确定经办机构。

(四)将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设计的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

指定专门机构,汇聚各方面研究力量和资源,开展调研、咨询、论证、规划。选择几个有条件、有工作基础的地方进行试点。在试点基础上,扩大试行范围,梯次推进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建设,与现行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共同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2014年基本医疗保险评估报告

2014年,基本医疗保险评估专家组以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全民医保制度为主线,以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健全基本医保的筹资机制和深化支付制度改革为重点,开展了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在评估专家组组长王东进同志的带领下先后赴河南、山东、浙江、广西、江苏、贵州、黑龙江、湖北、重庆、福建等10个省(市、自治区),与45个市(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进行座谈,并赴江苏省太仓市和福建省三明市进行专题调研;

二是就筹资机制、支付制度改革、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以及长期照护保险等问题开展课题研究,并召集专家学者进行专题研讨;

三是对相关部委出台的文件进行认真研阅,对地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和测算。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并创造积累了新的经验

2014年,各地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统领,把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大投入,落实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积极探索体制机制改革,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体运行平稳,在巩固基础上提高

据初步统计,截至2014年12月底,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59774万人,比上年底增加2702万人。2014年1-12月,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总支出分别为9447.7亿元和8009.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4.5%、17.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国层面整体保持平稳运行状态。

一是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参保率稳中有升。在参保人群接近全民、扩面空间缩窄的情况下,各地重点针对困难人群和“制度夹缝”人群加大工作力度,着力解决漏保问题。如,山东省、广西自治区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全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贵州省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促进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重庆市、贵州省遵义市、福建省尤溪县、邵武市等地开展全民登记参保试点,逐步完善参保长效机制。基本医疗保险的扩面工作已进入常态化,各地主要在织密“网眼”上下功夫,扩面新举措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在巩固基本面的基础上,提高了参保率。调研中10个省份的参保率都保持在95%以上。

二是保障政策进一步完善,待遇水平继续提高。各地采取综合性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待遇标准,增强制度保障功能。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措施:(1)提高支付比例。调研的10个省份中,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基本都达到75%以上,黑龙江、江苏和贵州三省超过80%,还有个别市超过了90%。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基本都达到70%左右,最高的山东省青岛市为76%。(2)提高或取消最高支付限额。调研地区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大体都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在设置限额的地区中,山东省青岛市通过基本医保、大额医疗补助和大病医疗救助三个层级,使职工医保的最高支付限额达到80万元,居民医保达到77.2万元。浙江省大部分地区、江苏省常州市、无锡市市区、江阴市、镇江市、太仓市取消了职工医保的最高支付限额;江苏省太仓市取消了居民医保的最高支付限额。(3)扩大保障范围。重庆市等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后,城乡居民使用与职工相同医保目录,大幅提高了农村居民保障标准;广西、贵州、湖北、重庆等省份拓展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功能,如允许个人账户资金在家庭成员间调剂使用、支付个人自付和自费部分医疗费用、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制度等。(4)建立补充保险。各地普遍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普遍建立职工大额医疗补助。

各地在按要求普遍提高待遇水平的同时,积极探索以“微调”的方式完善待遇政策,着重强化了待遇政策的人群针对性,强化了医保基金支出的有效性。

三是管理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参保人就医结算更加便捷。各地在编制紧缩和覆盖面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努力推进管理体系和管理手段现代化,提升经办服务能力。(1)健全管理服务体系。重庆市构建起市、区县、镇街、村社四级经办服务平台,建成全市人力社保数据中心和市、区县、镇街三级网络体系,实现社保五大险种业务系统全覆盖,群众足不出村便可办理参保、缴费和查询。(2)加强医疗保险基础数据库标准化建设。湖北、贵州、重庆在全省(市)内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及医用材料标准化数据库,逐步推行医保“三大目录”全省统一管理。福建省在全面使用药品目录编码基础上,先行建立医用耗材编码数据库,为耗材招标打下基础。(3)建立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系统。贵州省、山东省、浙江省实现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湖北省实现省内各市州在武汉异地就医即时结算。4)完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黑龙江省探索了在各医保险种间转移相关政策。各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重点对系统性问题、跨区域协同发展问题采取了新措施,注重管理服务体系的基础性建设,注重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了管理服务能力和效率,使参保群众就医结算更加方便快捷。

(二)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全民医保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各地着重从体制机制入手,积极探索使全民医保制度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的实现途径。

一是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截至目前,全国有8个省份和其他35个地市开展了城乡统筹,其中,山东省从2014年1月起在全省统一推开。在调研的10个省份中,山东省、重庆市建立全省(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浙江全省所有地市均已理顺管理体制;其他8个省份也都有部分地区开展了这项工作。除个别县市,绝大部分地方都由人社部门统一管理城乡医保。调研10省份的160个地市中已有96个地市(占60%)进行城乡整合,统一在人社部门管理。

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收到了明显效果,增强了医保制度公平性、可持续性和制度效能,比如:山东省东营市整合后共减少重复参保8.2万人,每年可节约财政补贴2670万元,城乡居民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分别提高了9.3%、10.6%和22.1%。

二是认真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按照国务院部署,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出台实施方案,80%以上的地市启动实施大病保险。各地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的同时,立足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政策措施。(1)浙江省湖州市、江苏省无锡市、常州市等少数地方

调整职工医保大额补助政策,并入大病保险。(2)在筹资渠道上,除主要从医保基金中划拨资金,山东省、江苏省苏州市、镇江市等地也由财政给予一定补贴。3)在保障范围上,大部分地方限定为医保“三个目录”的自付部分,江苏省太仓市突破了医保目录限制,但把特需服务费、器官移植、新型昂贵的特殊检查等排除在外。(4)在待遇水平上,一般以医疗费用额度而非具体病种界定“大病”范畴。参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设置起付线,起付线最低和最高的分别是广西自治区柳州市(0.57万元)和浙江省湖州市(3万元)。按照自付费用分段设置支付比例,自付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均在50%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一般在20万元以上,江苏省镇江市和太仓市不设封顶线。(5)在经办方式上,绝大部分地方通过招标选择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一般采取合署办公形式,保险公司的经办费用(含成本和利润)一般占大病保险资金的10%左右。浙江省杭州市、江苏省南通等五市由社保机构经办。

三是强化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功能协同和衔接。江苏省苏州市整合分散在民政、人社、卫生、残联和工会等各部门的医疗救助资源,统一管理,所有参保人员在基本医保基础上同步享受社会医疗救助待遇。浙江省杭州市建立“医疗困难救助制度”,对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山东省青岛市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对医保政策范围外的个人自费部分进行救助,包括特药、特材和大额救助。

四是积极推进支付制度改革。各地普遍实行了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办法,采取了按人头、病种、床日、项目等复合式付费方式,并针对不同付费方式的利弊,有针对性地采取管理措施,扬长避短。济南市针对个别医院推诿重症医保患者的现象,分两批拟定50个大病(病组)试行定额弹性结算,不纳入总量控制。江苏省淮安市实行按病种分值付费方式,根据不同病种的施治和费用的历史统计,确定各病种不同的分值,按医院提供服务所取得的分值(点数)进行拨付,实现总额控制和按病种付费的优势互补。

五是探索建立谈判机制。江苏省通过谈判将部分肿瘤靶向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由人社厅与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供应商通过谈判确定品种、费用共付模式、优惠条件、供应保障、医疗服务、过度医疗防控措施等,统一确定特药适应症和临床诊疗规范。山东省青岛市针对罹患重大疾病、罕见病的参保人使用的医保范围外药品或器材,与医药公司谈判确定较低费用,参保人经临床专家核准审批后使用特药特材,由“大病救助基金”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

六是健全医保对医疗服务提供方的监管机制和评价机制。河南省新乡市、贵州省遵义市和毕节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等建立医保医师制度,把协议管理和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浙江省推进“阳光医保”监管平台建设,通过实施医保服务智能审核和细化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实行第三方审计等措施,对医疗服务行为实行透明监管。江苏省苏州市、福建省福州市建立专家评审机制,对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诊疗方案及诊断、检查、用药等诊疗行为进行审核,对其科学性、合理性等提出评价和意见。

七是探索实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青岛市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覆盖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参保人,主要通过划拨医保基金和福彩公益金筹资,重点保障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照护需求。山东省在总结青岛市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于2014年6月出台指导意见,选择在东营、潍坊、日照、聊城开展职工长期照护保险试点。

二、地方反映的主要问题

一些地方的同志反映,制度运行中的体制机制冲突日益凸显,新老矛盾相互交织,给工作造成了一些困难和阻力,并对深化医改的政策走向和全民医保的制度发展方向感到困惑。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一)不同部门对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的改革要求不统一

地方同志反映,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各种改革措施频繁出台,但也出现了对全民医保的基本制度模式“各吹各的号”、对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唱各的调”、政策要求不统一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特别是近来个别地方改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模式和管理体制的做法,被大力宣传和被强行要求复制,在医保系统内引起了争议、造成了极大困惑,助长了个别地方在“创新”的名义下搞旧体制的复归。福建省三明市围绕公立医院改革进行了多方面探索,其中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等做法值得充分肯定。但是,三明市也在体制上作了根本改变,一方面将医保基金交由财政部门直管,使其既当“会计”又当“出纳”,另一方面违背中央早已确定的公立医院“四分开”改革原则,超常强化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人事和财务的决定权。地方同志认为,这种做法实际上回归到了公费、劳保医疗时期由财政、卫生合营的管理体制,背离了由第三方付费的医疗保险制度模式和管理体制这一通行规则。

(二)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因受到干扰和阻力推进艰难

地方同志反映,根据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部署,前两年不少地方研究制定了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方案,有的甚至开了党委或政府常务会通过了,但却因为受到有的部门领导打电话、写信的干扰,甚至以停止拨付专项补助经费施压等而被迫停了下来。另外,一些地方虽然已经整合制度,但由于国家层面管理体制尚未理顺,财政补助申报、数据报送等工作仍然需要分别对应人社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给地方造成很大负担。地方同志认为,整合城乡医保制度迟迟不能落地生根,管理体制迟迟不能理顺,严重违背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已经成为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影响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重特大疾病的保障绩效并不理想

很多地方同志表示,正在推行的大病保险制度在功能定位上,与基本医保制度存在交叉错位,在推进实施时感到困惑。

一是增加了居民医保基金风险。大病保险的资金从基本医保基金划拨,而且还要从中支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成本和利润,既给有限的居民医保基金造成很大压力,也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规上开了很不好的先例,为违纪违法动用医保基金开了口子。

二是对重特大病的针对性不强,保障效果不理想。大病保险采取普惠制(即所谓“二次报销”)保障方式,难以集中有限的医保基金保障化解高额医疗费用患者(如罕见病)的风险,对特别困难的家庭仍然是“杯水车薪”,难以真正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三是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优势并未显现。约10%的医保基金用于支付商保公司的管理费和利润,大大高于社保经办的成本(粗略计算,商保公司经办1例住院病例要花费500元以上,社保机构只有300元左右);商保公司工作人员流动性大,对社保政策和经办流程等不熟悉,大部分工作仍依赖社保部门的基础设施、基础数据和前期工作等,社保部门的工作压力有增无减,反而增加了医保信息安全的隐患。也有地方商保公司反映,经办大病保险出现了“亏损”,因而不愿参与经办,导致不少地方大病保险流标或不得不采取邀标的做法。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不规范,且与待遇水平不匹配

地方普遍反映,居民医保筹资水平、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分担比例以及待遇水平多由政府部门开会拍板决定,缺乏与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挂钩的机制性,行政权力色彩浓,可持续性差。在筹资方面,财政补助标准按定额连年上调,部分地方财政难以承受;个人缴费难以上调,在总筹资中的比例逐年降低(一般在15-20%的较低水平,最低的湖北省只有6.6%),个人责任意识日渐淡薄,泛福利化问题越来越突出。在居民医保待遇方面,在每年大幅度普调基本待遇水平的同时,一段时间强调要建门诊统筹“保小病”,一段时间又推行大病保险“保大病”,感到无所适从。地方同志还反映,目前,居民医保缴费不到职工医保缴费的20%,但要求待遇水平又接近职工医保,与职工医保没有形成合理的梯度关系,导致很多中小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弃“职”参“居”,给职工医保造成冲击,影响制度间的公平性,也给财政增加了负担。

不少地方表示,随着经济步入新常态、人口迅速老龄化和医疗费用不断上涨,基本医保的支付比例要维持现有水平难度很大,基金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去年,全国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收入、支出分别为1459.4亿元和1331.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3%和37.1%(一些地方甚至增长50%以上),支出增长显著大于收入增长。不少统筹地区出现当期赤字,有些地区甚至出现累计赤字。据江苏省镇江市反映,“新医改”以来镇江市直医保基金收入年均增长约14%,但医疗费用增长达20%,2013年职工医保基金当期赤字2.4亿元,年末累计赤字1.3亿元。据测算,如果维持目前的政策,今后每年赤字规模将以1亿元以上的速度增加。

三、几点建议

评估专家组认为,我国经济发展已经步入新常态,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必须主动适应新常态,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要坚持基本制度模式稳定,着重强化体制机制建设,实现常态化发展,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全民医保体系的改革目标才能实现。为此,特提出四点建议:

(一)尽快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切实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种全会精神的要求,按照《社会保险法》,遵循管理体制适应制度模式的原则,明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第三方”统一管理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在统一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待遇保障、经办管理、医疗服务监管等办法,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使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要加强对各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统一领导,既要鼓励地方在法律规定框架下的改革实践,纠正上级部门插手干预地方依法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体制的违纪行为,也要维护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法定模式的权威,依法纠正个别地方罔顾法律法规,在所谓“创新”的名头下向公费劳保医疗的旧体制回归。

(二)建立健全居民医保的筹资机制和待遇调整机制

居民医保的筹资机制可参照职工医保,实行基于居民家庭收入、按费率缴费的筹资政策。通过总结地方实践和研究,建议筹资水平可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确定;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分担比例,参照居民和财政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进行测算,财政补贴与个人缴费的比重原则上掌握在3:1的比例较为适宜。合理确定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以70%左右为宜,与职工医保待遇水平保持合理的梯度关系。

(三)完善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险政策,着力建立重特大病保障和救助机制

在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功能定位,理顺政策关系的基础上,着重强化对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的机制建设,进行政策设计。

一是明确政府对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应负主体责任,发挥社会政策的“兜底”功能,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福利彩票收入划拨、鼓励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渠道,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专项基金”。

二是采取个人申报与家计调查相结合的保障救助方式,集中有限的资金用于保障真正发生“灾难性卫生支出”的困难家庭。

三是探索多元化经办方式,通过综合考量经办成本、运行绩效、服务质量和信息安全等因素,进行比较、评估和公平竞争,确定经办机构。

(四)将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设计的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

为了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应积极组织开展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的系统性研究和制度设计工作,鼓励地方探索实践。一是指定专门机构,汇聚各方面研究力量和资源,开展调研、咨询、论证、规划,为决策提供理论和实证支持,为基层探索创新提供指导。二是选择几个有条件、有工作基础的地方(如青岛等)进行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行范围,积极稳妥地梯次推进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建设,与现行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共同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附件:2014基本医疗保险评估报告专家组

专家组组长:王东进 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会长

专家组成员:

王东进 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会长

王延中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所长

吕兴元 湖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研究会会长

吕国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医疗保险研究所所长

朱恒鹏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朱铭来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

杨燕绥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梁鸿 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院长

韩志奎 河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协会会长

鲁利玲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秘书长

熊先军 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秘书长

褚福灵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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