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要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基本原则

分享到

2011-09-09 作者:沈焕根 浏览: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沈焕根在本刊第八期撰文提出

  实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要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基本原则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的内涵、意外伤害的支付类型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先行支付对象必须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即意外伤害的补偿客体必须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

  (二)先行支付范围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不属于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和其他费用不在基金支付之列;

  (三)先行支付比例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支付,即个人支付部分仍由个人支付,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线、共付比例、封顶线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四)先行支付时段应限于一次性或一阶段,即先行支付应是首次的救治,或抢救至病情相对稳定阶段发生的医疗费用。

  • 微信公众号

  • 手机站

《中国医疗保险》杂志社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35491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23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