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据了解,此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仅享受两项医疗待遇:一是每月日常门诊医疗补助金(7个区26元,5市23元),且随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二是患病到指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70%的比例发放住院医疗补助金。调整后,提高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保障水平。
(编 辑:海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