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诊疗费出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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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30 作者:李文韵、刘均 浏览: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李文韵、刘均在本刊2011年第十二期发表题为《一般诊疗费政策质疑及启示》一文

  介绍一般诊疗费出台背景

  在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中,国家推出一般诊疗费政策。这个政策出台以后,尤其是在部分地区陆续制定实施具体标准以来,出现了质疑的声音,而且作为执行主体的基层医疗机构也感到困惑不解。其根本原因就是一般诊疗费政策设计存在缺陷。

  (一)一般诊疗费政策的内涵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的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取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和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费用标准全国控制在平均10元左右,同步制定医保基金支付政策。收取一般诊疗费,不能增加群众负担。

  (二)制定一般诊疗费政策的初衷

  一般诊疗费政策出台的背景与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配套改革密不可分。出台一般诊疗费政策,一是配合改变“以药养医”格局,肯定和重视医生的医疗技术价值,让医生不再充当药商,而是要靠医疗技术获得群众的认可。二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其收入下降,过去的补偿渠道难以弥补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合理收入损失,只能另辟蹊径,制定一般诊疗费政策是其中的一个路径。

  在一般诊疗费政策出台之前,新医改文件规定,“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但一般诊疗费政策规定,不再收取药事服务费。这就意味着,药事服务费政策还没有进入实施阶段就夭折了。本来,药事服务费刚一出台,就让人们困惑,如怎样界定其内涵和外延。由于不具有操作性,所以,决策部门又提出收取一般诊疗费,这不过是药事服务费的“升级版本”。

  (三)合并到一般诊疗费内各项费用以前的执行情况

  我们曾经走访了部分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合并到一般诊疗费下的四类诊疗服务项目的执行情况基本上与合并前大同小异:挂号费一般在0.45元左右,但乡镇卫生院对门诊和住院病人基本都没有收取;诊查费多数在1.5元以下,如果群众在乡镇卫生院就医后仅仅是门诊购药,不需要打针(静脉注射)、输液,则乡镇卫生院只收取药品费,一般不收诊查费;如果到乡镇卫生院就医后需要打针,则会收取1元左右的静脉注射费;如果是门诊卧床或住院输液,则收取诊查费、输液费,一般在10元以下,多数在8-9元。在原有医疗服务价格中,没有单设“药事服务成本”诊疗项目,在乡镇卫生院也没有收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收费情况基本相同。

  另外,基本药物实施过程中,部分地区将村卫生室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即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同步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统一配送(由乡镇卫生院采购和转送到村卫生室),零差率销售。从调研情况看,村卫生室在收取合并到一般诊疗费政策下的四项费用时,基本上与乡镇卫生院差不多,但村卫生室执行得更灵活,对经济困难人员或者村医需要用“人情”因素照顾的人员,收取的费用更少一些。

(编 辑:海 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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