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参保与逆向参保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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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9 作者:丁辉 浏览:

  承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主任丁辉

  自愿参保与逆向参保不是一回事

  城镇居民医保实行自愿参保原则,面对的人群主要是城镇非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笔者在工作中发现,年轻人参保的逆向选择问题非常突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参保率低,无病不参保,有病才参保;二是参保后“断保”率高,有病来参保,无病就“断保”。这种情况制约了城镇居民医保扩面工作的开展,使参保机制变成了可以“随进随退”的随意性机制,不仅加大了基金风险,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公平。

  自愿参保允许想参保就参保、不想参保就退保的随意性吗?显然不能允许。那么,怎样应对这种随意性呢,难道因为是“自愿”而无能为力了吗?笔者以为,对于随意性的逆向选择不可缚手无策,因为这是一种道德风险和投机行为,超越了“自愿”的参保界限。凡事都有“度”,逆向参保超越了“自愿”之度。我们通常理解的自愿,是在认识不到位的情况下而缺乏参保积极性,而逆向选择恰恰相反,其认识很“到位”,什么时候参保能使自己的投入最小化、利益最大化就什么时候参保,并利用自愿原则达到投机目的。因此,建立稳定持续的参保机制就不能对逆向选择莫然视之。否则,将损害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

  笔者以为,力戒逆向选择、鼓励自愿参保,要有相应的制约与激励措施,使自愿参保者得到更多实惠,让逆向选择者深感投机之痛。比如,对连续参保缴费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上给予优惠,而且要有较大的优惠比例,与初次参保缴费的人员拉开差距。对参保后“断保”的逆向选择者,加大其机会成本,如设置较长的等待期并重新计算缴费年限;等待期满时,还要提高起付标准、降低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如规定等待期满后,其起付标准比连续参保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高1倍以上、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比连续参保人员低50%,而且规定若干年内不变,并将此类政策向社会公布。通过激励与制约,鼓励居民早参保、连续参保,形成稳定持续的参保机制。

  当然,要从根本上解决参保的逆向选择问题,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参保观念,形成人人参保的社会氛围。居民医保作为一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也需要国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最好将居民参保的自愿原则变为强制原则。

(编 辑:海 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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