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终瞄准“统一”这个目标不偏向不走神

分享到

2018-02-22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刘运良 浏览: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是一项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关系制度可持续发展长远意义的任务,应该深刻领会,全面把握,始终瞄准“统一”这个目标不偏向不走神。

  首先应该明确,经过多年特别是《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下发以来各地的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制度的统一性取得了决定性进展。

  但是,有的地区还未进行整合,仍处在城乡分割状态;有的地区仅仅统一了制度政策而未整合管理体制;还有的地区虽然整合了制度政策和管理体制,但另起炉灶,挂靠在非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与全国的统一大相径庭。由此可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确有必要瞄准“统一”这个目标进行完善,在全国范围实现制度政策和管理体制的全面统一。这就是重大现实意义所在。

  其次应该明确,制度政策和管理体制的全面统一是制度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关键性前提和基础。城乡分割的制度和管理,等于把拳头变成伸开的五指,直接削弱抗风险能力,既难以增进城乡公平,也难以实现可持续。只有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全面统一,包括所有地区、基本制度政策和管理体制的统一,才能不断增进公平、增强可持续的后劲,而制度的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才是人民最想要的获得感。

  最后应该明确,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就是要统一到有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这个要求上来,统一到社会保险法的法定职责上来,统一到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这个整体上来。

  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作为社会保险重要组成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实现全面统一,才能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统一的医保制度和管理体制。

  社会保险法总则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总则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总则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这几条规定告诉我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五项保险是一个整体,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社会保险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能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提供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法定机构。

  因此,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就是要依法完善,而不能以言代法,更不能以“面子”代法。不能把任何一项社会保险从社会保险这个整体中分割出去,那种另建管理体制的做法是不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还必须树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整体观念,即从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整体性上来推进城乡居民医保的全面统一,不能把医疗保险排除到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也是在“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提出的,我们理应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整体高度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促进这项制度全面统一。那种把医疗保险从社会保障体系中分割出去、另立体制的做法,既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也不符合党的十九大报告的要求,而且另建管理体制也不符合国家一贯坚持的机构改革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 微信公众号

  • 手机站

《中国医疗保险》杂志社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35491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23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