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劳社发〔2007〕46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随着全省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了进一步落实党和政府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建立符合劳动者死亡实际需要的丧葬抚恤补助办法,通过调查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发放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补助费由现行的1200元,调整为2500元。
二、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由现行的800元,调整为1200元。
三、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由企业发放。
企业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由所在企业发放。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甘 肃 省 财 政 厅
甘 肃 省 总 工 会
二OO七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