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保整合要理性地理顺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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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5 作者:郑功成 浏览:

  不同部门分割管理城乡医疗保险事务,是导致这一制度政策分割、资源分割与一系列不良后遗症的重大体制性缺陷。在中央已经明确统一监管体制的条件下,关键的是要理性地选择医疗保险的统一监管部门。作为学者,我不想也不应该隐瞒自己的一贯观点,并已在《中国医疗保险》杂志第五期发表专论,中心思想是理性对待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归属问题。所谓理性,就是要真正按照科学发展观办事,坚守医疗社会保险的基本规律,按照医疗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决定管理体制、社会保险应当统一管理而不是多头管理和《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将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归属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监管,并推行问责制。我之所以多次重申自己的主张,是因为管理体制的背后有一个原则问题,即我国选择的是医疗社会保险而不是政府包办的医疗福利或免费医疗。如果是医疗福利或免费医疗,就用不着责任分担和“第三方”机制,卫生行政部门监管当然是可以的。既然我们已经放弃了单方负责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与传统合作医疗制度,理性地选择了医疗社会保险制度,且社会保险制度作为一个整体还有待优化,这种优化只能且应当是整体优化而不应当是分割优化,就需要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性与深化改革的整体联动性;历史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凡部门分割推进的改革往往成本畸高且效果不良,凡集中问责式推进的改革均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尤其重要的是,现阶段卫生行政部门与公立医院还无法切断利益关联,而城市化取向的不可逆转又决定了全国医疗保险事务也需要朝着城市化方向迈进,一些地方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的改革实践证明了向城镇化方向迈进并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监管是震荡最小、效率最高的取向。因此,我期待决策层做出理性决策。当然,在卫生行政部门解决了与公立医疗的利益关系并解决了公共卫生事业发展滞后、医药流通领域失序等问题后,不应当排除届时可以考虑将医疗保险事务交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管的选项,但这种选项必须以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重大突破、公私医疗服务系统得到同步发展等为前提条件,而目前显然完全不具备这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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