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需求可分为三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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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6 作者:傅鸿翔 浏览:

  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副处长傅鸿翔在本刊第八期发表题为《医疗需求层次和医疗保险民营研究》论文认为

  医疗需求可分为三个层次

  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险制度是为了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因此,对客观存在的医疗需求作出适当的划分是建设这一制度的基础。学者对生存权研究的方法值得借鉴。有学者认为,生存权的第一层次为最低限度生活层次,即作为一个人要使自己的生存维持下去,应有必需的食物等物质条件;第二层次为健康的最低限度生活层次,即人能够像人那样生活,就需要在生理、精神卫生等方面达到健康基准;第三层次为健康且文化性的最低限度生活层次,这将生存权的权利内容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借用生存权层次理论来阐释《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我们可以对医疗需求作一初步划分。该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由这个条款的法律精神出发,可以将公民对医疗保险的需求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满足生存的最低限度医疗需求:公民患病时维系生存必需的药物、治疗技术以及相应的诊断技术。这个层次更侧重于《社会保险法》强调的“必要”。第二类是维持健康生活的医疗需求:这个层次的需求应包括社会可以承担的、具有合理性的维持健康所需要的治疗性药物、治疗技术及相应的诊断手段,使得公民在生理卫生和精神卫生等方面达到一定的健康基准。这个层次更侧重于《社会保险法》强调的“合理”。第三类是满足自由的健康生活的医疗需求。这个层次包含了保健需求、最好的医疗服务和药物等。

  根据我国医疗保险对不同类别需求的保障现状,结合《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由国家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应满足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的需求。特别是《社会保险法》将急诊及抢救的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尽管在操作层面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但更好地体现了政府保障公民获得维系生存的医疗服务的精神,由此,第一层次的需求已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而作为维持健康生活医疗需要的第二层次需求,其大部分也已在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中得到了体现,但边界模糊,其难点在于对“合理”的界定。当然,对具体服务项目而言,通过卫生经济学和循证医学评估,依据公平原则作出判断,并结合其对医疗保险预算的影响,确定其是否“合理”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就第三层次需求而言,以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现阶段尚难以作为基本医疗保障内容。在各国的实践中,也很少将这一类需求当作国家责任。

  仍然要注意到,即使客观上存在医疗需求的不同层次,但要设定一个清晰划一的具体标准是困难的。这也是为什么政府应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理念非常清晰,但对什么样的医疗属于基本范畴,应当怎样设置分类方法和标准的问题却仍争论不休的真正原因。应当承认,医疗需求的层次划分本身带有模糊性,它会伴随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即使可以利用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各种方式加以估算,但也只是某一历史时期国家生产力水平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国民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水平的反映。医疗需求具有的相对性,使其难以成为具有固定标准的对象。

(编辑:海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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