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和谐≠“均等化”

分享到

2011-10-20 作者:王东进 浏览:

  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会长王东进在本刊第10期撰文指出

  公正和谐≠“均等化”

  建设公正和谐医保,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以后的必然趋势和发展方向,是人民群众迫切期盼。公正,即公平正义,是和谐的前提,甚至可以说“公正即和谐”(柏拉图语)。公正,首先是制度的公正,制度的公正主要体现在制度的普遍性,没有普遍性也就没有公正性。在医疗保险领域,这种公正性又集中体现在全体国民在参保权利、保障权益、获得服务方面没有身份、地域、性别、年龄等的不公或歧视。这一点,从制度安排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后,可以说初步实现了,但在实际参保、获得医疗保险服务方面,还没有完全做到,这正是“十二五”期间乃至以后一个时期应着力解决的。

  但是,公正和谐并不等于每个人获得的实际医疗保险服务是“均等”的、没有差别的(现在“均等化”很时尚、很流行,从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扩大到许多领域,包括基本医疗保险都要均等化)。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对应的原则和责任分担机制,在一定的制度框架内,谁尽的义务多、责任大,谁享有的权利就多,保障水平就高,反之,亦然。在社会保障范围来说,天公地道,各国皆然,千万不可以“均等化”之类诱人的口号,误导参保者,改变了社会保险的基本属性,重蹈“平均主义”、“大锅饭”的泥潭。

  • 微信公众号

  • 手机站

《中国医疗保险》杂志社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35491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23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