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实施城镇医保二次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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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6 作者:吴冠美 浏览:

  今年以来,江西省兴国县医保局认真组织开展2010年度城镇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工作。具体补助范围和标准为,2010年参保居民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个人负担达到5001-10000元部分,补偿40%;10001元以上部分补偿50%;城镇职工住院医药费个人负担5001-10000元部分补偿5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偿60%,门诊特殊检查和治疗费用、慢性病治疗费用个人负担2001元以上部分补偿50%。

(编 辑:海 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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