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维护而非替代市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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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4 作者:赵斌 浏览:

作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医疗保险研究室 赵 斌

由于药品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也容易形成垄断,从而扭曲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因此,在保障全民医疗保障权益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政府不得不介入药品市场。需要强调,政府介入市场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药品价格市场形成机制的有效运行,手段是减少信息不对称和减少交易成本,绝非用政府机制替代市场机制。

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核心目的是借用市场机制,结合有限的政府干预和引导,实现药品市场的有序竞争,鼓励药品企业降低价格、提高质量,最终实现医保药品费用支出的下降。即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核心在于有效运行的药品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而非政府机制取代市场机制。

具体而言,在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政策中,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防止药品市场垄断,尽最大努力发挥市场竞争和价格机制的作用,如适当放开药品批发市场等;二是改善药品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尽可能地收集和共享市场中的价格信息;三是作为召集者和仲裁者召集利益相关方(政府、不同制药企业代表、经办机构代表、参保者代表等)进行协商谈判,讨论产生各方认同的支付标准形成程序和运行规则;四是依据从市场中采集的价格信息,依照约定规则,制定医保支付标准;五是整合医保购买能力,与独家品种进行价格谈判。

为发挥上述调控作用,政府可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强化监督管理;二是防止垄断行为,鼓励竞品之间的有效竞争;三是构建阳光交易平台,并掌握医院内部和药品生产批零企业相关信息,使药品流通和经销各个环节的价格公开化和透明化;四是对于缺乏竞品的创新药品,则需依托医疗技术评估(HTA)和药品的国际价格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必要时由政府组织医保经办机构进行价格谈判。(详见《中国医疗保险》2016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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