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进:跨上公正和谐医保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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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8 作者:中国医疗保险 浏览:


经过十几年的改革,特别是“十一五”期间深化改革和大力推进,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即3+1)为主要内容和基本格局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已经覆盖城乡全体居民,


经过十几年的改革,特别是“十一五”期间深化改革和大力推进,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即3+1)为主要内容和基本格局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已经覆盖城乡全体居民,也就是说从制度安排上中国已经实现了历久企盼的“全民医保”。这是伟大的历史跨越,是令世人瞩目的巨大成就。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国人在解决“从无到有”的基本医疗保障之后,对保障的公平性以及较高的保障待遇和优质便捷的服务等必然产生新的诉求——不但要“人人享有”,而且要“公平享有”。因此,研究解决从全民医保走向公正和谐医保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则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的新课题、新任务、新使命。

(一)
为什么提出建设公正和谐医保这个命题?概括地讲,由“全民医保”走向“公正和谐医保”——由“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到“人人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是势有所趋,人有所望,是时代的需要,是改革发展的需要。至少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认识和考量。:

1.推进公正和谐医保建设,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公平与正义,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千年不变的追求,是实现社会稳定和谐、健康发展的前提,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体制保障,是社会成员愉悦幸福的基本条件,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显著特征。所以,实现公正和谐医保,让人人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是顺应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目标取向。
2.推进公正和谐医保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公平正义深刻反映和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同时也是和谐社会所应具备的主要内涵和基本特征。古希腊思想家、哲学家柏拉图曾经说过:“公平即和谐”。中国传统文化中,“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理念根深蒂固。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是实现利益的公平分配,是化解社会各阶层在实现自己利益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哲学常识告诉我们,差距即矛盾,尤其是利益分配上的差距过大,矛盾势必尖锐,甚至容易酿成事端。一个因利益差距过大而、矛盾重重、事端频仍的社会不可能是稳定的,更不可能是和谐的。当前社会诸多矛盾,诸多群体性事件,及至极端恶性事件的发生,深究其根,其源亦益出于“不公”(或分配不公、或司法不公、或用人不公、或赏罚不公等等),或直接间接地与“不公”有关。实现公正和谐医保,让人人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推进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建设。
3.推进公正和谐医保建设,是重构公正合理的社会收入分配格局的现实需要。社会收入分配制度直接制约、影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社会收入分配失范、不公平、不合理(既发生在初次分配上,也反映在二次分配上),势必给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可及性带来困难。但是,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二次分配的重要手段和内容,不能也不该处于措手无策、无所作为的被动状态,而应该通过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初次分配形成的过大的差距,通过二次分配把公平与效率统一起来,使社会收入分配趋于合理,实现利益的公平分配。
4.推进公正和谐医保建设,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创新运行机制,实现制度公平性与可及性的内在要求。公平性与可及性本是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核心要旨。如果不能让全体居民公平享有基本保障权益,如果一部分社会成员对基本保障权益处于“可望而不可及”,甚至“遥不可及”的境地,。制度的公平性、可及性必然受到质疑。
综上所述经过十几年的改革,特别是“十一五”期间深化改革和大力推进,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即3+1)为主要内容和基本格局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已经覆盖城乡全体居民,也就是说从制度安排上中国已经实现了历久企盼的“全民医保”。这是伟大的历史跨越,是令世人瞩目的巨大成就。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国人在解决“从无到有”的基本医疗保障之后,对保障的公平性以及较高的保障待遇和优质便捷的服务等必然产生新的诉求——不但要“人人享有”,而且要“公平享有”。因此,研究解决从全民医保走向公正和谐医保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则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的新课题、新任务、新使命。

(一)
为什么提出建设公正和谐医保这个命题?概括地讲,由“全民医保”走向“公正和谐医保”——由“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到“人人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是势有所趋,人有所望,是时代的需要,是改革发展的需要。至少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认识和考量。:
1.推进公正和谐医保建设,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公平与正义,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千年不变的追求,是实现社会稳定和谐、健康发展的前提,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体制保障,是社会成员愉悦幸福的基本条件,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显著特征。所以,实现公正和谐医保,让人人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是顺应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目标取向。
2.推进公正和谐医保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公平正义深刻反映和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同时也是和谐社会所应具备的主要内涵和基本特征。古希腊思想家、哲学家柏拉图曾经说过:“公平即和谐”。中国传统文化中,“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理念根深蒂固。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是实现利益的公平分配,是化解社会各阶层在实现自己利益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哲学常识告诉我们,差距即矛盾,尤其是利益分配上的差距过大,矛盾势必尖锐,甚至容易酿成事端。一个因利益差距过大而、矛盾重重、事端频仍的社会不可能是稳定的,更不可能是和谐的。当前社会诸多矛盾,诸多群体性事件,及至极端恶性事件的发生,深究其根,其源亦益出于“不公”(或分配不公、或司法不公、或用人不公、或赏罚不公等等),或直接间接地与“不公”有关。实现公正和谐医保,让人人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推进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建设。
3.推进公正和谐医保建设,是重构公正合理的社会收入分配格局的现实需要。社会收入分配制度直接制约、影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社会收入分配失范、不公平、不合理(既发生在初次分配上,也反映在二次分配上),势必给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可及性带来困难。但是,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二次分配的重要手段和内容,不能也不该处于措手无策、无所作为的被动状态,而应该通过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初次分配形成的过大的差距,通过二次分配把公平与效率统一起来,使社会收入分配趋于合理,实现利益的公平分配。
4.推进公正和谐医保建设,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创新运行机制,实现制度公平性与可及性的内在要求。公平性与可及性本是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核心要旨。如果不能让全体居民公平享有基本保障权益,如果一部分社会成员对基本保障权益处于“可望而不可及”,甚至“遥不可及”的境地,。制度的公平性、可及性必然受到质疑。
综上所述,提出建设公正和谐医保这个命题,是有其历史背景和现实基础的。基本结论是,只有以公平为基础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让人人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的医疗保障制度,才是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的、符合社会保障制度客观规律的、适应民众利益诉求的、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现代社会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二)
建设公正和谐医保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基本制度的统一性、筹资水平的适宜性、保障待遇的适度性、权利义务的对应性、公共投入与保障机会的均等性和管理服务便捷的可及性。
1.坚持基本制度的统一性。基本制度框架的统一,是实现“人人公平享有”的体制基础和必要前提。制度的公平是最根本的公平。坚持基本制度的统一性,才能消除对社会成员的制度性、体制性歧视。坚持基本制度的统一性,首先要破除城乡制度分设的二元化思维定式和体制格局,以城乡统筹的理念,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整体设计和构建,实现统一的制度框架、统一的筹资模式、统一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方式、统一的权责要求、统一的公共投入与服务。在这些基本方面,不能允许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继续拉大不合理差距。
2.坚持筹资水平的适宜性。这既是实现“人人公平享有”的物质基础,也是确保制度稳健运行和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适者生存,适者有寿”。只有适宜、适度,才能获得生存的空间,才能永续发展。适宜性究其本质,就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适应各级政府财政和社会各方面、社会成员的承受能力,既是积极可行的,又是留有发展空间的筹资模式、筹资水平和筹资增长机制。
3.坚持保障待遇的适度性。保障适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铁率”。保障适度就是坚持保基本。要做到适度性,就要防止出现两种倾向,或者过高,或者过低。鉴于保障待遇的刚性效应和不可逆定律,尤其要防止逞一时之能,大幅度提高保障待遇,做不切实际的承诺,把民众的“胃口”吊高,最终使政府背上沉重的包袱,陷入财务危机而不能自拔。
4.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这种对应性就是公平性的体现,不对应就是不公平,不能把社会保障误读为“公共品”或是社会福利,搞所谓的“均等化”。只能是公平而不是均等,只能是权利与义务“对等”,而不能要求所有待遇“均等”。如果要说“均等”,则是公共投入和保障机会的均等(后面还要谈到)。如果不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只享受待遇,不承担责任,不尽义务,就不可能实现公平性,而且会将社会保险异化为社会福利,形成福利依赖,把社会保障待遇当成“唐僧肉”,个个争而食之,最终导致不堪救药的“福利病”。
5.公共投入与保障机会的均等性。在建设公正和谐医保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政府主导,强调政府责任,这是成败的关键所在。强调政府责任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就是公共财政的投入。其投入的重点是农村居民和社会弱势群体,对同类社会成员的公共投入应该是均等的。这是保证公平性的基础和前提。基本医疗保险对参保人员的保障待遇只能是“机会”公平,不能是“结果”公平。这是基本医疗保险区别于基本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特征,本质上就是“自助与互助”,“我为人人与人人为我”的社会公德在医疗保险上的具体体现。
6,坚持管理服务便捷的可及性。公正和谐医保的公平性,必须是便捷的、可及的。如果只表现为制度安排,参保民众或者一部分参保者可望而不可及,甚至遥不可及,那么,公平性仍然是“水中月,镜中花”,民众只能望“公”兴叹。因此,建设公正和谐医保,要更加注重医保的规范、科学、精细、高效的管理服务,把制度安排的“人人公平享有”,变为实实在在的“人人公平享有”,这是实施公正和谐医保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
建设公正和谐医保,要解决一系列思想观念、体制机制和重点难点问题,是一个不断深化改革、完善制度、理顺体制、创新机制、提升能力、优化服务的过程,也是一个与时俱进、不断提高、不断适应民众新的诉求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当前和“十二五”期间,要着力研究解决的课题和要务,至少有以下八个方面。:
1.把着力解决公平问题作为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

(详见《中国医疗保险》2010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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