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困难群众医保费由财政埋单

分享到

2015-11-27 浏览:

近日,江西省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卫生计生委和保监局等5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提出要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最大限度降低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财政将出资帮助6类困难群众加入医保

《意见》明确,纳入医疗救助费用范围包括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门诊及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城镇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财政资助。

救助分为日常门诊救助、重大疾病门诊救助、特殊重大(慢性)病种门诊购药救助。日常门诊、重大疾病救助,主要适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对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再予以救助。特殊重大(慢性)病种门诊购药救助,主要适用于已开展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报销的县(市、区)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

在住院救助资金方面,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医疗救助按100%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3万元。

《意见》指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不设病种限制。重大疾病中除专项救助按定额付费救助以外,其他则按规定比例予以救助。(记者徐雅金)

推荐阅读

热点排行

  • 微信公众号

  • 手机站

《中国医疗保险》杂志社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35491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23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