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仰东:保基本方针必须长期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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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9 作者:中国医疗保险 浏览:

[摘要]全民免费医疗思潮再次引发对社会保险保基本方针的思考。主张全民免费医疗的主观愿望可能是好的,但完全脱离了保基本的方针和权利义务相对应的社会保险原理。保基本符合经济学边际效应递减原理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共识。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本方针保基本

  关于社会保险制度保基本争论的重开,可能缘于指导方针从“低水平、广覆盖”调整为“广覆盖、保基本”,更是由于全民免费医疗思潮的掀起。

  一些发达地区,在基金结余增加的压力下,在关注民生、多办民生工程的驱动下,纷纷提高待遇水平,告别低水平。有的置基本国情和基本规律于不顾,对“保基本不以为然,要另辟蹊径,实施全民免费医疗”。政策调整和思潮冲击纠葛在一块,使情势变得复杂起来。人们在问:社会医疗保险乃至整个社会保险制度,还要不要坚持保基本的方针?保基本是不是只是不发达情况下的权宜之计?富裕地区是不是可以突破保基本方针而另搞“超基本”的一套?现实的挑战逼迫理论工作者对“保基本”进行深度思考并再次作出选择。

  保基本的理论依据和国际共识

  保基本争议的实质是社会保险制度应该为公民提供怎样的保障水平?是低水平还是高水平?笔者认为,坚持保基本方针,就是坚持为公民提供的保障水平既不能太低又不能太高,应该适中、适度、适宜和适当。这是因为:

  保基本符合人的需求分层次理论。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A.Maslow)需求理论认为,人的需求由低级到高级分为五个层次(后来又增加求知求美,变为七个层次,但通常称为五个层次),第一层次的需要为生理需要,是一个人对生存所需要的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条件的追求。第二层次的需要为安全需要,是指对人身安全、就业保障、工作和生活环境安全、经济上的保障等的追求。第三层次的需要为社交需要,第四层次的需要为尊重需要,第五层次的需要为自我实现需要。需求层次理论认为生存需求是最基本的需求,是其他需求的基础,因此满足人的生存需求最重要。坚守保基本方针的社会保障,正是给生、老、病、残、失业的人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着力满足人的最基本的需求,从而克服因为上述原因带来的生存危机。显然,保基本方针完全符合人的需求分层次理论,解决了人最重要的生存需要和安全需要。

  保基本符合经济学边际效应递减原理。边际效应递减理论认为,随着消费者在逐次增加一个单位消费品的时候带来的单位效用是逐渐递减的。通俗点说,吃第一个包子和吃第五个的感觉或效用是不一样的。给付社会保险待遇,从效益角度看,不是待遇越高越有效益,给待遇很高的人再增加待遇的效益,不如给待遇较低的人增加待遇的效益高。在社保项目中,给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是最有效益的。这也是社会福利政策虽然花钱却不纯粹是消费,也能起到助推经济社会发展的理论依据之一。可见,社会保障不去盲目地搞高待遇而选择保基本是符合经济学原理的,是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的理性选择。

  保基本符合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共识。应该提供怎样的待遇保障水平,一直是国际社会保障领域关注的课题。国际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疾病、失业、老龄、工伤、生育等情况下津贴受益人的定期支付标准,应为一名普通成年男劳力工资总和的40%至50%。其中,工伤津贴相对较高、为50%,老龄津贴相对较低、为40%,疾病、失业、生育津贴为45%,且要考量家庭抚养孩子等实际情况。很明显,一名普通成年男劳力工资总和的一半或一半以下,供给一个两个孩子以下的家庭,其保障水平就是保基本的水平。虽然世界各国发展有先有后,国民有富有穷,保障能力有强有弱,但保基本是普遍共识。改革前,我国企业退休金替代率曾高达90%以上,甚至高达100%,当然在低工资下替代率应该适当高些,但如此之高也明显不符合保基本的要求。因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替代率改革目标锁定为60%,是比较契合国情的,也比较契合国际保障标准发展趋势的。

  保基本符合抑制道德风险和建立安全机制之间的和谐平衡。社会保障的目的是帮助需要帮助的人,过度帮助会助长道德风险,使人失去压力而选择懒惰,这对激发人的活力不利,当然对经济社会发展也不利。西方福利国家的竞争力日渐衰退,与摇篮到坟墓的过多过高福利不无关系。反之,帮助不足则会危及生存,引发社会冲突和动荡,起不到安全网作用。社会保障坚守提供保基本水平,既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又有效激励人们改变生活品质的劳动热情,有利于和谐平衡社会机制的构建。

  保基本基本概念的特点分析

  保基本方针之所以容易发生动摇是有认识原因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与保基本这个概念的特点有关。社会保障“保基本”是个特定专属的概念,是关于社会保障项目和水平的某种规范和界定,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保障水平的概括表述。因此,第一,保基本是有具体指向的公共政策目标。“保基本”是个清晰概念,介于贫穷与富足之间的一种生活状态。我们说要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是为了缓解物价上升压力,使提供的保障水平能够更有效地实现保基本的目的。我们又说,要过更体面的生活仅靠社会保障提供的保障是不够的,还必须发展补充保险,也是基于社会保障提供的只是保基本。第二,保基本又是一个有一定宽度的“模糊”概念,在医疗保险中尤其突出。象模糊数学中的某些概念,比如,年轻人、中壮年一样,这些概念不像男人女人,没有十分清晰可辨的边界。正是由于“基本”概念和内涵的这种特殊性,容易误导人们把低水平与保基本等同,把现实待遇与保基本等同,把地区间保障水平的差异认为保基本没有客观标准。其实,年轻人、中壮年虽然没有男人女人那样清晰,但至少年幼人和年老人不在其列,保基本也一样。第三,保基本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在时间为横坐标的图像里,保基本是条斜线,不会永远停留在一个水平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保基本水平也会与时俱进。纵向观察,昔日保基本与今日保基本,水平是不同的。第四,社会保险项目中的保基本标准不是一个而是一簇。从低至高,依次是低保、失业救济金、最低工资、养老金、生育津贴、工伤津贴。第五,保基本的绝对水平会因地而异,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保基本水平并不一样。这是与当地基本生活成本差异有关。医疗服务是社会产品和社会劳动成本的综合反映,因此,不同地区的基本医疗服务水平更是差异很大。一个剖腹产,西部地区只需一两千元,而在东部大城市六七千元还不够,特需项目还不计在内。

  保基本与低水平的区别

  保基本与低水平是有区别的。保基本是指保障的程度和目标,而低水平是指提供的水平。因此,在表述基本方针时,用保基本取代低水平更为准确、更为科学。从世界范围观察,我国保基本的水平是低的,美国人一年医疗费用相当于我国两年人均GDP。虽然低水平,但能够保基本。又必须承认,低水平概念太宽泛,不是所有低水平都能保基本。新农合起步时,人均筹资不足百元,可以说低水平,但难以保基本,因为新农合的保基本是指保大病。财政补贴达到120元年/人,能不能保大病呢?报销比例不足五成,参保人普遍感到负担重。所以,在许多情况下,低水平不一定能保基本。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保基本从低水平起步是对的,完全符合循序渐进要求,不能一步到位。只能先把制度建立起来,然后逐步提高待遇,逐步达到保基本要求。现阶段我们正处在逐步提高待遇过程中。因此,现行各种社会保障类标准,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失业救济金、最低工资、养老金等还普遍偏低。这种状况,既与较快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也和缺失与物价、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等挂钩的联动机制有关。

  保基本是一个长期的基本方针

  ······(详见《中国医疗保险》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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