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统筹不能取代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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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0 作者:王利 浏览:

  有关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管理,近年来一直存有争议。用门诊统筹取而代之,不再保留个人账户,便是存有争议的问题之一。笔者认为,门诊统筹不能取代个人账户。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件),对个人账户的地位、性质和管理都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在“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中明确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这里明确告诉我们“统账结合”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项原则。所谓原则,是指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不可轻率改变或放弃,否则就称不上原则。44号文件是正在贯彻执行的文件,如果说某些具体政策可以随着形势的发展适当调整,但改变“原则”涉及制度模式,是大事,应该格外慎重。这是笔者不赞成用门诊统筹取代个人账户的依据和理由之一。

  理由和依据之二,是44号文件规定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这样的规定,保证个人账户发挥了支付功能,减轻了参保职工门诊医疗负担和起付线以下的负担;发挥监督功能,促使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费;发挥自我约束和激励功能,控制过度医疗消费;发挥宣传功能,增强了参保职工的自豪感和责任感,等等。到2012年末,全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基金累计结余2697亿元,这是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节省或自我控制的结果,是一笔有效的健康储备资金。这些积极作用充分说明一个道理——个人账户的生命力。有的说“个人账户没有共济作用”,并企图将它全盘否定,这如同因噎废食是一个道理。还有的说,个人账户对高收入、健康人积累过多,对多病的人群不够用,其实这是一种正常现象,如同有了住院统筹基金并非人人都去住院一样,也不能因为有了个人账户而人人都去看病,而且都要花一样多的钱。多病的人群个人账户基金不够用,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而不可从别人的账户上打主意,如果把“归个人所有”的个人账户资金拿来共济,并作为一种制度性安排,上面所述的那些积极作用还会存在吗?

  当然,笔者主张不能用门诊统筹取代个人账户,并不反对“活化”个人账户。近年来,有些地方出台政策,允许职工个人账户基金用来为其亲属缴纳居民医保费,这是在坚持个人账户基金“归个人所有”原则下的一种“活化”,等于在社会统筹之前先期进行家庭统筹,既可提高家庭成员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又减轻了社会统筹的支付压力。既没有改变制度的原则规定,又有利于居民医保制度建设,于理于法都讲得通。像这样的“活化”应该推而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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