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明确居民医保制度的适用范围

分享到

2015-03-06 作者:王东进 浏览:

作者: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 王东进

任何一项制度都是根据客观需要,为解决特定人群的实际问题作出的安排。因此,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或曰“边界”是什么)就是一个首要的基本的问题。

职工医保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明确的,就是城镇所有的企业、单位和职工。居民医保制度适用范围是什么?一种说法是没有(尚未)就业者(但这种说法如果仅限于城镇,还算说得过去,如果延伸到农村,就不准确了,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劳作,难道不算就业吗?);另一种通俗的说法是“一老一小”(“老”和“小”如何界定?有无就业还算不算一条标准?)。两种说法都较为含糊。边界不清,是造成一些人在参保问题上犹豫不定的制度性根源,也是经办部门年年扩面、费力费事,还是搞不清还有多少“面”可扩的一个重要原因。

应该将居民医保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为两部分人群:一是城镇中没有就业者(已就业者不在此列),即儿童、学生和因老弱病残而未就业者;二是农村中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已在城镇就业者不在此列)、儿童、学生和因老弱病残而未就业者。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了,边界划定了,就可以排拒其他人群进入,那些想占制度“便宜”的人自然就没有“空子”可钻了,良好的参保秩序才可能形成。(详见《中国医疗保险》第3期13页)

推荐阅读

热点排行

  • 微信公众号

  • 手机站

《中国医疗保险》杂志社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35491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23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