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开展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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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6 作者:中国医疗保险 浏览:

卫医疗便函[2007]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药械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
为落实《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建立临床药师制的规定,充分发挥药师作用,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我司决定在临床药师培训试点的基础上,开展临床药师制
卫医疗便函[2007]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药械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 为落实《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建立临床药师制的规定,充分发挥药师作用,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我司决定在临床药师培训试点的基础上,开展临床药师制的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探索临床药师的准入标准、工作模式、岗位责任和管理制度等。根据医院申请,经有关部门评估,确定卫生部北京医院等42家医院(附件1)为试点单位,委托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试点的组织和管理。为做好试点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医政(药械)处要加强对本地区试点工作的指导,对试点单位给予必要的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试点方案选择适当医疗机构扩大试点。 二、各试点医院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按照《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方案》(附件2)要求,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医院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配备必要的临床药师,创造临床药师工作条件,制定并逐步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对于试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 三、请试点医院填写《临床药师制试点医院登记表》(附件3),于2008年1月10日前寄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 四、请到我部网站下载《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方案》、《临床药师制试点医院登记表》电子版:www.moh.gov.cn。 联系人:医政司医疗质量评价管理处 陈虎;电话:010-68792209;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编:100044;电子信箱:mohyzsylc@163.com。 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 李喜西,颜青;电话:010-66001003;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2号成铭大厦A座6S;邮编:100035;电子信箱:yaoshi66@vip.sina.com。 附件:1.临床药师制试点医院名单.doc 2.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方案.doc(附件1.doc,附件2.doc,附件3.doc) 3.临床药师制试点医院登记表.doc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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