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设置医保缴费年限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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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4 作者:石孝军 浏览:


  缴费年限是社会保险待遇计发的重要依据之一,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里,有几个关键词值得深刻领会:一是法定退休年龄,国家早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应该坚持;二是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这就表明国家应该制定类似于退休年龄那样的缴费年限政策,以便各地遵循;三是退休后不缴纳医保费。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尽管在设置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上各界尚有不同看法甚至争议,但设置最低缴费年限已成为法律规定,势在必行,且应上升为国家政策层面,进行统一设置。

  首先,设置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是制度公平的需要。我国实行的是缴费型社会保险制度,职工医保基金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共同缴纳。退休人员不用缴纳医保费而可以享受医保待遇。倘若不设置最低缴费年限,显然缺乏对在职人员履行缴费义务的强制约束。为防止逃避缴费,就必须设置一个最低缴费年限以强制参保并履行规定的缴费义务。这正是我国社会保险实行“权益与义务相对应”基本原则的体现。

  其次,设置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保基金的筹集。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全国各地在缴费年限的设置上各自为阵:有些地方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默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作出明确规定的地方,少则10年、多则30年不等,很不规范,不利于医保基金的筹集。近几年来,随着职工医保待遇的不断提高和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剧,医保基金支出增幅已经远超收入增幅,且未来仍将持续,基金远期可持续支付能力面临严峻挑战。这种情况在全国具有普遍性。通过设置最低缴费年限规范职工医保待遇的享受条件,有利于规范医保基金筹集,增加基金积累。这是维护职工医保制度长期可持续运行的需要。

  第三,统一设置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有利于方便职工医保关系转移和接续,化解职工医保关系转接难题。目前,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是完善职工医保制度亟待解决的一个难题。除了统筹层次过低等原因外,导致医保关系转接困难的另一个主要制约因素是全国各地自行设定的缴费年限不统一。若是统一设置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医保关系转接问题也会变得更容易解决。

  关于缴费年限的具体设置,我认为应该以“全国在职职工平均工作年限”为参考,结合医保基金实际运行情况和基金能力,运用精算技术综合确定。首先,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设置应脱离养老保险而单独设置。第二,统筹地区启动职工医保政策前的连续工龄应当视同缴费年限。第三,鉴于职工医保的强制性,所有单位职工在职期间(即使达到最低义务缴费年限)必须连续缴费。在这三个前提条件下,再结合统筹层次,通过精算技术计算出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医保基金支撑能力相适应的最低缴费年限。

  贵州省城镇职工医保于2000年启动。由于为“五险合一”经办,目前除了对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有明确规定外,一般都是采取默认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做法。这种做法主要有两大弊端。一是缺乏强制性。在实际经办工作中,受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提前退休”政策的冲击,目前多数退休人员实际医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严重影响了基金筹集。近几年来,医保基金支出增幅已经远超收入增幅,远期支付压力面临严峻挑战,部分抚养比高的统筹地区医保基金已不堪重负。二是缺乏对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的科学测算职工医保毕竟不同于养老保险,后者到退休时才领取待遇,而前者具有即期性,医保缴费者当期即享有医保待遇的保障。因此,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理应脱离养老保险而单独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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