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规定全国统一的基本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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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5 作者:王建文 浏览:


  《社会保险法》在7月1日将要实施,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因此,规定全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可以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对于保持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确定最低缴费年限,需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劳动者的平均工作年限。劳动者从成年就业到法定退休年龄,大致可工作三、四十年。其中有的人上学时间长、参加工作时间晚,有的人在就业年龄段内可能一段时间失业,有的人可能因身体等原因提前退休。二是统筹地区医保基金的承受能力。影响统筹地区医保基金收入的因素主要有: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缴费比例和缴费人数,最低缴费年限的长短会对一定时期缴费人数的多少产生影响。灵活就业人员大部分选择有政府财政补贴的居民医保,其缴费年限的长短目前对医保基金总收入的影响不大。

  今年各地正在推进职工医保从县级统筹到地(市)级统筹,这是统一最低缴费年限的良好时机。应尽快研究这一问题,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在市级统筹过程中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并根据退休人员数量、医保基金结余情况、待遇支付需求,统筹考虑费率问题。不宜由各地自行确定最低缴费年限,因为各地自行确定会导致政策不同,不利于劳动者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不利于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

  我省一些统筹地区现行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是男25年、女20年左右。我认为在完善过程中需要注意几点,一是连续性。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应与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等相衔接。二是一致性。确定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时应体现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男女最低缴费年限统一,因女同志退休早,不缴费而享受待遇的时间更长一些。三是互通性。应统筹研究居民医保、新农合与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折算办法,体现三项制度的互通性,激励参加居民医保的积极性,方便参保人员流动后在不同制度间转移接续医保关系。四是可持续性。鉴于职工退休后不缴费但可以享受待遇的政策,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不宜鼓励花光吃尽医保基金的短期行为,保持适度结余有利于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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