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应与工作年限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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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5 作者:郑树忠 彭佳平 浏览:


  虽然各统筹地区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践中,对设立最低缴费年限进行了一些探索,但是缺乏统一标准,差异较大。上海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累计15年(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作缴费年限),其他地区有20年、25年、30年的。还有一些地区没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实行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相一致的政策。当前,应该结合《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做好完善工作,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

  关于最低缴费年限的确定,我们认为,20-25年比较可行。首先,从社会老龄化趋势来看,医保基金支出压力持续加大,最低缴费年限不宜过少。上海关于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规定,可跟随国家的规定进行调整。其次,20-25年的年限规定与职工工作年限相适应,同时也考虑到了工作就业状况的流动性和不确定性。再次,20-25年年限也是大部分统筹地区普遍做法,有利于全国统一标准。

  关于最低缴费年限的计算。一是宜采取累计制办法。与连续缴费年限计算方法相比,累计制的计算方法更多地考虑到了职业的不确定性,比较有灵活性和操作性。二是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合理安排。比如,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的工作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三是要对不同基本医疗保险险种、不同统筹地区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的转移衔接做好安排。

  关于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解决办法。一是对退休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采取继续缴纳或者一次性补差的办法。二是对部分特殊工种,因病提前退休职工缴费年限的确定,可考虑实行扣减办法,保证政策的合理性、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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