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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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7 作者:付加成 胡珏琳 浏览: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体系的核心条件,是社会保险制度得以建立的物质基础,是社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笔者对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存在的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社保基金监管主体不明,管理责任分散。社会保险是一种公共物品,有其自身的公共性,社保基金监督工作需要社会的共同关注和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参与。目前,社保基金监管由人社、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履行监督职责,但监管主体职责不明确,部门之间缺乏相互监督。一是基金监管制度设计缺乏专门的监督机构,社保基金监管“多龙治水”,这种监管体制看似相互制约,但权责安排过于笼统,职责不明,形成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难以形成规模效益;二是社保基金监管未建立常态化机制,社保基金监管类似于“消防员”哪里起火哪里补救,未能有效做到“防患于未然”;三是政府虽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主体,但履行监管责任、投入监管精力、采取监管措施不够。另外,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主体缺乏自身应具有的专业性,对社保基金监管和投资运营中的专业性技术的了解与运用不够,有时不能及时指导和有效监管社保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基金管理不像收支那么简单,同时随着基金规模的扩张,基金事务与政府日常事务的冲突越来越大,政府在基金管理与投资运营问题上缺陷逐步暴露。

  社保基金监管时效错位,事前防范缺失。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挪用、套取、冒领等社会保险基金问题,是事前防范、事后处理错位。出问题的原因在于:1.内控制度不健全。随着社保事业从“粗放型”到“精细化”和从“管理”型向“管理、经办、服务”的转变,对社保内控管理的要求更高,而现行的社保内控管理过于粗放和执行制度不力,存在风险隐患,致使少数人有机可乘,采取各种手段挪用、骗取、冒领社保基金。2.业务经办流程不规范。社保经办机构虽然建立了统一的业务经办流程,明确岗位职责与权限,但在业务经办过程中,有的工作人员存在“人情化”和越权操作行为。同时,复核、报批等程序不严格,使问题难以发现和纠正。3.检查督办不到位。检查督办工作穿贯于社保基金监管始终,才能发挥检查督办的实效,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平时,一些地方的社保基金检查督办工作存在流于形式、“走马观花”和重事后督办、轻事前检查等问题,以致问题出现后才被警觉、重视、补救和采取措施。

  社保基金监管体制不健全,缺乏相互制约。按照社保基金监管体制的要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社保行政部门在对社保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的监督检查外,还应成立由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工会代表和专家组成的社保监督委员会,履行相应工作职责。而平时常见的是审计部门例行审计、上级部门交叉检查和财政部门参与监管的一贯制做法,缺乏相互制约。再就是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为财政一家管理,社保部门不能及时掌握社保基金的存储、管理情况。按照现行制度规定,财政部门应根据人社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定期存款。而在实际操作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掌握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账面情况,对于存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如何进行投资运营和运营收益情况无法知晓,财政部门不能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各险种基金定期存款利息单据,社保部门只能根据财政部门盖章的利息分配数记账。

  社保基金核定征收相分离,带来诸多不便。过去,社会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征收、记账和管理,参保单位和个人只需到经办机构一趟就能办完核定、缴费、记账三个环节的工作。社会保险费移交地税征收后,参保单位和个人要先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缴费基数,到地税服务大厅或工商银行营业网点缴费,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缴费票据后记账。缴费时,遇到征管人员因故请假和地税服务大厅每月26日至31日扎账停收社会保险费而不能缴费。这些客观存在的问题,使参保单位和个人每缴一笔社会保险费,要在社保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之间来回跑几趟。再就是“三错”问题突出,一是税费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和银行代征人员不按照社保经办机构开出的《社会保险费核定单》内容,在《税收通用缴款书》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中正确录入,经常将社会保险编号、缴费单位和个人名称、缴费险种、费率、费额等项目错填;二是有时不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参保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开具票据,存在应在票据中反映多个险种缴费开为一个险种缴费和多收或少收的错收现象;三是同城区实行市、区社保费集中统一征收,没能分捡、核对、汇总当期征收情况,经常出现票据错传,从而增加了清理核实工作难度,不能如实记录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信息,影响了参保对象及时享受社保待遇。

  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对策

  1.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法制建设。建立完整配套、严肃权威的监督法规,为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依法正确行使职责提供可靠保证。借鉴发达国家制度监督法规的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监督法律体系,根据现有制度运行的中缺陷和问题,对原有的相关法律进行修改与补充,制定专门的基金监管条例和祥细的实施细则,规范基金的征收、管理、运营行为,确定监管主体,明确职责,丰富监督手段,提高执法效率。

  2.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制定统一的监督指标、监督标准和监督程序。监督机构人员构成体现“征、管、用”三方性制衡原则,形成内部监督合力,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对监管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素质培训。

  3.建立基金管理系统,完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基金信息化管理,大力推广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起一个规范操作、快速高效和先进的信息网络化管理机制,逐步改善基金的管理方式和基金运行环境,实行基金运行全过程动态监控。将基金运作与财务状况及时、客观反映出来,并深入分析,寻找基金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措施,堵塞漏洞,提高监管效率。建立常态化基金监管机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检查,防患于未然,及时发现问题,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完善信息披露机制,政府作为资产管理者,应对社保基金运营管理信息充分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让每位公民能简单了解基金筹集、使用及运行情况。通过扩大宣传力度,增加群众对社保基金相关政策的了解,组织建立民间监督组织,设立奖励机制,密切群众,深入基层,加强社会监督,发展多样的民间监督组织;发挥新闻媒介舆论导向作用,产生舆论监督体系。

  4.完善社会保险费征收体系。我国社会保险费实行“双重征缴”,一半由税务机构征收,一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但随着参保群体的扩大和基金规模的壮大,弊端逐步显现,确定一个征缴主体已迫在眉睫,我们需要用法律形式确定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体制,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营。在学术界和政策界存在“征缴主体之争”,而“征缴主体之争”的夹杂着浓厚的部门博弈因素和局部利益考虑。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社保覆盖面较低未能覆盖全体国民,加之统账结合的制度复杂因素,在确定征缴主体时必需考虑这些制约因素,征缴模式的选择应服从于社保制度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内在要求。为实现2020年社会保险全覆盖目标,要不断深化社保制度改革,使其适应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要统筹考虑社保基金的征缴与支付,在此要求下,征缴行为与支付行为越紧密效率越高,征缴主体和社保主体合作越密切交易成本越低,合二为一则最优,社会保险费涉及缴费比例、统账比例、投资运营、收支平衡、待遇发放、异地携带、终生跟踪等诸多环节,以覆盖面、效率和成本三方面确定征缴主体,由社保部门作为征收主体有“一石三鸟”功效。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征收社保费是确保社会保险制度与国家财政保持适当距离的需要,也是社保制度追求自我平衡、自我发展及通过专业化管理达到高效运行的客观要求。

  5.加强社保机构与财政部门沟通联系。社保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应密切联系,财政部门应定期提供存入国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和运营收益情况,如《定期银行存款利息单据》,便于社保部门全面掌握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收益情况。社保机构应结合基金动静态情况,进行科学分析,撰写财务分析和预警报告,为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提供真实、科学、可靠的依据,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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