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在制度层面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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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31 作者:傅鸿翔 浏览: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副处长傅鸿翔在本刊2011年第十二期撰文指出

  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在制度层面值得商榷

  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建设层面的新提法,其核心在于意外伤害保险的全民性及其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关联性。这种考虑对满足公民的保障需求和提高社会福利是有益的。但就制度层面而言,在以下四个方面值得商榷。

  首先,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和现行社会保险制度衔接较为困难。全民性的保险制度,是以普遍的社会负担为前提,用来解决市场无法解决的社会公平问题。意外伤害保险对于每个公民的风险并不均等,因而,在社会保险层面,国家对因工作引起的意外伤害,由工伤保险给予医疗费用及伤害后果补偿,并对不同伤害风险的单位实行差别费率;对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由养老保险给予病残津贴或者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商业保险层面,对风险特别高的行业,则设置了“交强险”、航空意外险、旅游保险等商业保险给予保障。因此,将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常设保险并延伸至全体社会成员,无疑扩大了基本保障的范围,会增加社会筹资负担,有政府过度干预市民社会之嫌。

  其次,全民意外伤害保险的公平性需要考量。一般而言,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重点是对意外伤害死亡或残疾后果的经济补偿。将其和基本医疗保险直接关联后,在待遇公平层面,如果仅对意外伤害的后果,如残疾或死亡给予经济补偿,而对疾病引起的后果不作相应补偿,这种“以成份论英雄”的政策设计有失社会公平。在区域平衡层面,仅仅是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实行这样的制度,则难以达到全民性的目标,会引起地区间不平衡。

  再次,意外伤害保险缴费责任值得探究。将意外伤害保险费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责任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设计原理。我国实行多层次医疗保险制度,即国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公民基本医疗保障需求;而高层次的医疗需求,则由非全民强制参加的补充医疗保险予以满足。这种制度设计,体现了政府在医疗保障中的有限责任,符合我国的国情,也符合国际医疗保险的发展趋势。而意外伤害保险则更多地关注了医疗以外的伤害后果补偿,这显然与基本医疗保险以满足每个公民的基本生存需要为制度目的初衷不吻合。作为更高层次的保障,将意外伤害保险作为个人账户的列支范围,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最后,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支付应符合法律规定。将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划归意外伤害保险支付缺乏法律支撑。实践中,部分的意外伤害保险还包括了对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的补偿,这就造成了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边界模糊。事实上,宪法和劳动法均已明确疾病和外伤是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社会保险法更为人性化的免赔付条款,实际上已经划定了在没有第三人责任的前提下,无论何种原因引起身体损害所需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均具有“兜底”的保障责任和功能。由此可见,在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可以给予公民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障的情况下,再设置一套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补偿医疗费用,是否会成为招致不必要的矛盾?


(编 辑:海 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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