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制度”的提法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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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5 作者:王东进 浏览:

作者简介:
王东进,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会长。

正文: 
笔者感到“大病保险制度”的提法,在概念逻辑上确有值得商榷之处: 

  1. 它有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人们会问,基本医保本质上不就是保大病吗?搞了十几年了,怎么又建一个“大病保险制度”?此“大病”与彼“大病”有什么不同,“哪个更高,哪个更大”?令人陡生莫衷一是的困惑。

   2. 它与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相悖。所谓“大病保险制度”,如果将其定性为社会医疗保险,它就必须遵循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如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责任合理分担, 等等);如果将其定性为商业健康保险,它就必须遵循商保的规则(如自愿投保、以营利为目的,等等)。从现实情况(无论是文件表述还是实际实施)看,它似乎 与二者都不“搭界”,确有“非驴非马”、不伦不类之虞! 

  3. 它与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三中全会《决定》的提法不一致。十八大报告的提法是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三中全会《决定》的提法是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 助制度。两个最高层级、最权威的文件中都没有所谓“大病保险制度”的提法。笔者以为,还是十八大报告和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 (制度)的提法更准确、更科学。应以此为依归,因为这两个文件都是纲领性文件和行动指南。偏离了指南,其行为必然因失据而失范,造成被动尴尬局面是必然 的。(详见《中国医疗保险》第9期第5页-大势纵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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