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三十年地位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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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6 作者:何文炯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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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文炯,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正文:

从国际上看,保险从民间风险保障互助中分离出来之后,保险方式被逐步推广应用,其在全民风险保障体系中的地位逐步提高,并稳定在一个重要的位置。在各种保险形态中,互助合作保险出现最早,其次是商业保险,最年轻的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制度出现并普遍实施之后,商业保险和互助合作保险则被定位于补充性保险之地位,处于基本保险地位的是社会保险,两者合之,称为多层次保险体系。

在我国大陆风险保障体系的演进中,商业保险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位置并没有清晰地被确定。改革开放前期的近20年,商业保险在我国正是恢复发展时期,而社会保障、特别是社会保险正是改革探索初期,许多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还有大量用人单位没有规范的职工福利制度,因而保险公司获得了一个重要的机会,他们通过团体保险业务自身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因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所造成的劳动者风险保障缺损。然而,最近20年,新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并在政府的强大推力之下,获得快速发展。国家增设了若干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项目,社会保险扩大了覆盖范围,其惠及面大大扩展,特别是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其保障对象从工薪劳动者扩展到全体国民。与此同时,许多项目的保障水平明显提高,这就使得保险公司曾经占有的部分市场被迫退出,还给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对于商业保险的“挤出效应”十分明显。近几年,政府开始意识到商业保险的重要性,表示要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例如,部分地区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类业务交给保险公司经办,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还有若干地区推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等等。这些通过政府推动、保险公司经办,或采取购买保险服务的方式,在部分地区获得成功,并得到领导的肯定。但是,对这些做法并没有形成共识,在某些地区和某些领域甚至有一定的分歧和阻力。这主要是因为理论上不够清晰。(详见《中国医疗保险》第9期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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