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定位的学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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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6 作者:何文炯 浏览:

作者简介:

何文炯,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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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在风险保障体系中所承担的任务,是为社会成员提供补充性保障,即根据老百姓风险保障的多样性需求,提供基本保障之外的补充性保障,这是多层次风险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而且越是经济发展,越是生活水平提高,这种保障的需求就越旺盛、地位越重要。所谓“基本保障之外”,是指两种情形:一是基本保障责任范围之外的各类风险。以医疗保障为例,基本医疗保险有病种目录、诊疗目录、药品目录等,在这些目录之内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责任范围。这些目录之外的有关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负责任,应当由个人自负,或者通过补充性医疗保险解决。二是基本保障水平之上的那部分责任。有些费用,虽属基本保障责任范围之内,但超过了基本保障所设定的保障标准,则基本保障也不予负责。例如,基本养老保险只提供基本养老金,一般情况下可以满足老年人购买基本生活资料之需。社会成员如觉得基本养老金无法满足其年老后理想的生活需要,那就应该通过自己储蓄、子女供养,或者购买补充性养老保险等途径,筹划自己未来的老年收入保障。又如医疗保障,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封顶线以上和共付段内自负的那部分医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负责,而应由个人自负,或通过补充性医疗保险解决。因此,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所规定的社会保障责任范围和保障标准,设计保险产品,与之形成互补关系。

从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的角度看,保险公司可以在为政府提供保险经办服务方面有所作为。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职能逐步转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不断创新。为实现其公共政策目标,政府可以直接组织提供公共服务,也可向市场购买服务。无论是理论分析,还是国内外经验,市场提供服务的效率往往高于政府直接提供服务的效率。在风险保障领域,如果政府部门有意向,则有许多服务不仅可以通过市场做,而且可能更有效率,其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服务更好、专业性更强。例如医疗保障领域,政府可以购买医疗服务、药品供应和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等服务。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在风险保障体系中主要承担两项任务:一是自主开办补充性风险保障类的保险险种;二是受托提供基本保障项目的经办服务。(详见《中国医疗保险》第9期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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