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机构法人化是方向但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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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1 作者:韩凤 浏览:

作者:《中国医疗保险》杂志社 韩凤

医保经办机构法人化治理,是“十二五”医改规划提出的要求。原文为:“按照管办分开原则,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明确界定职责,进一步落实医保经办机构的法人自主权,提高经办能力和效率。”此前,仅是专家学者的观点和主张,现在看,医保经办机构的管办分开、法人治理是句空话,难以落实。理由如下:

其一,与现行的管理模式不相符。法人治理概念是指事权、财权、人事权等均应自主,承担法人的责任。而目前医保经办机构实行“参公”管理,由编办批编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没有自主收入。显然,这种管理模式不是法人治理,而是行政管理。只要经办机构“参公”管理模式不变,其法人治理就是一句空话。

其二,与现行的运行机制不相符。从社保基金的管理看,有17 个省份的社保费由税务部门征收,全国社保基金均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基金是否收到位,结余基金是否保值增值,经办机构难以掌握,仅从账目上了解收缴、支付、结存情况。所以,经办机构的法人化治理只是一提而已,目前也只能如此。

其三,与经办系统的愿望不相符。“参公”管理已在各地普遍实行,享受公务员待遇是经办系统广大员工所希望的。改制,必然触及部分人的观念和利益,难免引起思想波动,甚至有可能影响正常的经办服务。

我想强调一点,多年来特别是居民医保制度建立以来,经办机构的服务量成倍增加,而其事权、财权和人事权却不能随着业务的扩大而加强,经费由财政定,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尽管如此,医保经办机构还是很不错的,在超负荷运转的情况下,一直坚持人性化服务、精细化管理、规范化经办、法治化监管,在维护基金安全、提升基金绩效方面成效卓然,功不可没,参保人员的满意度不断提升。

说经办机构法人化治理目前是句空话,并非不搞法人化。按照“四个全面”的总体布局,经办机构的法人化治理毕竟是方向,这条路迟早要走;既然政府在“十二五”医改规划中已提出,就应有实施计划,完善医疗保险治理体系,提高其治理能力,转变体制机制,加快实现法人化进程 (详见《中国医疗保险》第7期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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