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要将生物医药产业建成新兴支柱产业,标志着生物医药产业的定位实现重要提升,即从产业发展层面的重点领域,上升为服务国家竞争力提升、新质生产力培育和中长期增长空间拓展的重要支撑。支撑生物医药产业迈向新兴支柱产业,既要重视创新药在带动产业升级和创新突破中的关键作用,也要更好地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通过重塑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维护价格秩序,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在这一背景下,全生命周期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202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6〕9号,下称《意见》),正是对这一问题的集中回应。因此,在以创新药支撑医药产业向新兴支柱产业跃升时,需要进一步明确价格形成机制在药品不同生命周期的定位和作用。
一、支柱产业定位提升药品价格治理的现实需求
在生物医药迈向新兴支柱产业的背景下,重塑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现实需求,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产业定位升级,需要更加凸显政府引导在价格合理形成中的作用;二是产业成果转化要求,使价格形成机制能够兼顾价值体现与价格合理;三是行业持续发展要求,对价格治理提出全生命周期支撑的更高要求。
(一)产业定位升级使价格治理更需体现政府引导作用
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明确提出,要打造包括生物医药在内的新兴支柱产业,表明医药行业需要进一步承担稳增长、强创新、保安全和拓空间等更高层次任务。随着产业定位的提升,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价格机制已经不仅关系药品定价问题,而且关系创新投入能否形成稳定预期、市场竞争能否保持有序、行业发展能否实现长期可持续。《意见》中即明确,需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服务建设药品领域统一大市场,由此体现出政府引导作用在药品价格形成过程中的重要性。一方面,政府需要通过制度设计,使真正具有创新水平和临床价值的药品获得与其投入和风险相匹配的回报,增强企业持续创新的动力;另一方面,也要防止价格信号被简单理解为价格持续上升,避免由此加重支付压力、扭曲市场预期,甚至影响行业健康发展。

同时需要明确,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与政府的引导作用是相互结合的。医药行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不能只依赖个别创新药品的突破,还需要在规则约束和秩序维护下形成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推动企业从依赖营销和渠道竞争,逐步转向创新、质量、成本控制、供应保障的多维度能力比较。只有在市场竞争与政府引导共同作用下,价格机制才能真正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稳定产业预期和促进优胜劣汰的作用,进而保障产业预期稳定与行业可持续发展。
(二)产业成果转化需要兼顾价值体现与价格合理
在明确产业定位提升之后,产业成果能否在实现价值的同时保持价格合理,并进一步转化为产业优势,成为支柱产业建设面临的核心问题。从《意见》的制度设计看,政策强调的并不是单一环节上的价格治理,而是贯穿药品全生命周期价格形成的价值导向。无论是优化新上市药品首发价格机制,要求综合考虑临床价值的维度;还是发挥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作用,强调合理体现药品临床价值;抑或完善挂网价格管理,提出形成与价值相适应的合理价格梯度;以及建立医保价值评估制度,通过真实世界研究为支付标准动态调整提供客观依据。实质上都在强调药品价格形成不能脱离价值基础,而要体现与价值相匹配的价格水平。由此可见,基于药品全生命周期视角,推动产业成果转化的关键就在于实现价格对价值的真实反映。
我国医药行业近年来已经具备较强基础,既呈现出创新活跃度提升的趋势,也形成较大的市场体量。从产业创新来看,2025年我国批准上市创新药76个,创历史新高,其中国产创新药在化学药和生物制品中的占比分别达到80.85%和91.30%;同时,中国创新药对外授权交易总金额超过1300亿美元,授权交易数量超过150笔,显示出较强的创新活力和国际化潜力。从市场规模来看,2024年中国市场销售额已达到112.8亿美元,位居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但从增长速度来看,相较2023年增速仅为2.5%,略逊于美国的9.7%。总体来看,我国医药行业虽然已经具备较好的创新突破和规模基础,但仍需要将市场规模优势进一步转化为产业质量优势,以期真正成长为具有更强经济支撑作用和国际影响力的支柱产业。
正因如此,推动医药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关键在于药品在各生命周期能否在合理价格机制下顺利实现价值转化。无论是创新药、改良型药品,还是竞争较为充分的常规药品,其价格水平都需要与真实价值相匹配。若价格机制缺乏稳定预期和清晰导向,产业成果容易停留在研发、审批、生产或流通等层面,难以进一步转化为产业规模与市场回报。基于此,价格形成机制的意义在于统筹价值体现与价格合理,为医药行业由量的扩张走向质的提升、由规模增长走向支柱产业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三)行业可持续发展需以全生命周期价格治理为支撑
进一步看,若价格形成机制要真正承担统筹创新价值实现与价格合理形成的作用,就不能停留于调节局部环节,而必须贯穿药品发展的全周期。药品从上市到成熟竞争,大致会经历上市初期、医保准入与市场扩张期、后续竞争和价格调整期等不同阶段。不同阶段面临的核心问题并不相同,因此需要分阶段设置与之相适应的价格形成机制。首先,对于创新药,需要统筹各阶段鼓励创新、合理回报与支付承受之间的关系,避免在支柱产业建设背景下将创新激励简单等同于价格上行。上市初期需要形成与高投入、高风险相匹配的价格预期,进入医保和市场扩张阶段需要支付体系承接其临床价值和患者可及性,进入竞争加剧阶段则需要通过动态调整和价格秩序维护实现平稳过渡。
其次,支柱产业建设所需要的全生命周期价格机制,也需要覆盖大多数竞争较为充分的常规药品。其价格治理的重点不在于形成高价回报,而在于随着市场竞争推进,通过集中带量采购、挂网管理等制度安排,推动价格合理形成、竞争规范有序和市场环境持续优化。由此,只有将不同发展阶段的药品纳入适宜的价格治理框架,才能在保障创新成果顺利转化的同时,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秩序。
二、国际经验表明全周期价格治理需要统筹政府引导与市场作用
从国际经验看,全生命周期价格治理是成熟产业体系中的普遍安排。其核心不在于由政府单方面决定价格,也不在于完全交由市场自发调节,而在于根据药品所处生命周期阶段,更好统筹政府引导与市场作用。即在创新药上市初期注重价值发现和创新激励,在专利到期后注重价格调整和竞争引导,在仿制药竞争阶段注重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这说明,在推动我国创新医药产业迈向支柱产业的背景下,健全全生命周期价格机制具有必要性。
(一)成熟产业体系普遍实行药品全生命周期价格治理
从国际实践看,成熟产业体系普遍将药品价格治理贯穿药品发展的不同阶段,而不是停留于一次性定价。无论是中国台湾还是日本,药品价格都会随着药品所处阶段、竞争格局和支付能力变化,实行分层分类、动态调整。其背后反映的是,成熟产业体系并不将药品价格视为单一的支付结果,而是将其视为连接创新激励、竞争秩序和市场稳定的重要制度工具。对于创新药而言,上市初期需要与其研发投入和临床价值相匹配的价格预期;对于专利到期药品而言,需要通过动态调整和竞争引导形成更加合理的价格秩序。正因如此,药品价格治理往往需要围绕药品全生命周期建立持续运行的制度安排。这也体现政府在价格形成过程中的重要性,即通过规则塑造、支付引导和竞争秩序维护,使药品价格在创新回报和市场竞争之间保持相对平衡。
(二)全生命周期价格治理为产业发展提供稳定支撑
更进一步看,成熟市场之所以重视全生命周期价格治理,关键就在于其能够在不同阶段更好处理政府引导与市场作用之间的关系。以中国台湾为例,创新药进入给付体系时,并不是简单由市场定价,而是通过新药纳入、HTA评估、支付标准议定和后续动态调整,将创新药的临床价值、支付承受能力和市场准入衔接起来。再如日本,其价格机制并未停留于上市初始定价,而是贯穿创新药、专利到期药品和仿制药竞争全过程。这说明,在创新药上市初期,政府作用更多体现在规则设定和支付引导上,以保障创新药获得合理回报,同时避免价格形成脱离支付能力;而在过专利期后,政府作用则更多体现在通过价格调整、竞争引导和秩序维护,推动药品价格逐步回归合理区间,并为仿制药进入市场和有序竞争创造制度条件。
由此可见,成熟市场对药品价格的治理强调在不同生命周期阶段通过政府引导与市场竞争共同作用,推动价格合理形成。创新药上市初期需要价值体现;过专利期后需要通过价格调整和竞争引导避免价格固化;进入充分竞争阶段后更强调公平竞争和秩序维护。正是在这种动态平衡中,药品市场才能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保持公平有序,并为行业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更稳定的环境。
三、全生命周期药品价格治理为支柱产业建设提供制度支撑
基于国内的现实需求和国际经验,支柱产业建设需要有与之相匹配的价格治理体系作支撑。《意见》通过重塑全生命周期价格形成机制、完善相关治理配套,既着眼于高水平创新药价值转化和市场承接,也着眼于通过分类施策维护常规药品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价格秩序,从而为产业长期发展提供更加稳定的制度环境。
(一)围绕不同类型药品分类重塑全周期价格机制
《意见》第二部分围绕“完善重点环节药品价格政策”展开,覆盖新上市药品首发价格、医保支付标准、谈判竞价、集中带量采购和挂网价格管理等关键节点。其一,着力完善创新药价值转化机制。对于创新药,新上市药品首发价格机制着眼于形成与创新投入、临床价值和市场竞争格局相匹配的价格预期;医保支付标准则着眼于将创新药临床价值转化为可持续支付安排,即通过谈判、竞价等方式,为创新药纳入医保、扩大使用和后续市场运行形成更加清晰的价格秩序。其二,围绕集采和挂网等环节完善常规药品价格治理。一方面,通过集采“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的机制,推动竞争较为充分的药品在公开竞争中形成合理价格,从而在压缩不合理水分的同时,进一步推动市场竞争更加规范有序;另一方面,通过药品挂网价格管理,依托省级医药采购平台,对挂网规则、价格动态调整和常态化管理作出安排。其重点在于通过统一平台、公开信息和动态修正,推动同通用名药品在公开透明环境中形成相对均衡的价格秩序,减少无序比价、恶性竞争和价格失真现象。由此可见,《意见》通过将创新药的价值转化机制、竞争充分品种的集采机制以及常规药品的挂网管理机制纳入同一价格治理框架,实际上是在分类施策的基础上统筹创新激励与公平竞争。即在为高水平创新药提供更合理的价值实现通道的同时,通过集采、挂网和动态调整等制度安排维护常规药品市场秩序,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
(二)围绕产业长期发展完善价格治理配套机制
药品价格机制的构建并不止于前端的价格形成规则,还包括后端的监测、纠偏、协同和评估,从而使价格治理能够在运行过程中持续发挥作用。《意见》第五部分提出相关配套机制,从而为行业发展提供更加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首先,强化价格风险识别和预警。价格监测预警有助于及时识别异常波动和潜在风险,避免价格失序对市场预期和行业运行造成冲击。其次,强化公平竞争和协同治理。跨部门协同治理、招采信用评价和反垄断执法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市场扭曲削弱产业发展基础。最后,强化价值评估和科学决策支撑。引入药品医保价值评估制度和真实世界研究,使价格治理更能体现临床价值导向和科学决策要求。一方面,有助于为创新药目录准入和支付标准动态调整提供依据,使高水平创新能够获得更合理的价值体现;另一方面,有助于避免价格形成脱离真实疗效、支付承受和市场需求,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由此可见,《意见》为创新药形成稳定回报预期、为常规药品形成有序竞争环境,进而为行业形成长期可持续发展秩序搭建制度基础。
随着医药产业定位的提升,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它已经不仅关系药品定价的合理性问题,更串联着创新活力的激发与民生福祉的保障:一方面,合理的价格机制是创新投入的‘稳定锚’,能让药企清晰预判研发回报,敢于在攻克和突破核心技术等长期投入上持续加码,真正实现‘创新有动力、研发有底气’;另一方面,它也是民生保障的‘压舱石’,既要避免价格虚高加重患者负担,也要防止低价恶性竞争挤压药企生存空间,最终让患者既能用上质优价宜的常用药,也能有机会接触到前沿创新成果,实现“创新可及、民生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