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保障: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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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7 作者:中国医疗保险 浏览:

当前廉租住房保障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范围在逐步扩大,保障水平也逐步提高,但是,从各地实施的具体情况来看,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首先,不少地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底数不清。目前,各地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情况是比较清楚
  当前廉租住房保障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范围在逐步扩大,保障水平也逐步提高,但是,从各地实施的具体情况来看,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不少地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底数不清。目前,各地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情况是比较清楚的,但是,这些最低收入家庭中,有多少属于住房困难户,则存在底数不清的问题。如,北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有71000户,其中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有多少户则未做统计。吉林、青海以及其他地区的不少城市也有类似情况。

  其次,各地保障城镇廉租住房普遍缺乏总体规划。一些地方由于保障对象底数不清,难以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规划。还有一些地方虽然初步摸清了保障对象的底数,但是由于缺乏保障规划,加之财力限制,难以落实和解决。据了解,目前全国只有河北省根据保障对象及自身财力状况,制定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五年规划,并已分年度有计划地实施。

  第三,各地城镇廉租住房资金来源不够稳定。目前,在城镇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方面,除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相对稳定外,其他资金来源均不稳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不仅受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多少的影响,还受到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思想熟悉的制约。一些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认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是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创造的收入,应当用于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开支,不愿意用于补充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如,截至2004年底,上海市按规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可用于廉租住房补充资金11.30亿元,而实际用于补充廉租住房资金只有2.96亿元,仅占26.2%。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受外部因素制约,其稳定性更差。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廉租住房保障的能力。

  第四,各地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不平衡。由于各地财力状况差别较大,以及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重视程度不同,各地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不平衡。一是从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实施情况来看,全国314个地级以上城市,有87个未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占27.7%;有144个未出台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占44.9%。二是从东中西部三个区域实施情况来看,中西部地区实施情况明显落后于东部。截至2005年底,东部地区廉租住房保障率达82.7%,而中部和西部地区廉租住房保障率仅为14.0%和11.9%。东部地区安排用于廉租住房资金占全国的71.4%,而中部和西部地区仅为9.2%和19.4%。

  第五,城镇廉租住房治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动态变化的,即随着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和住房条件的改善,原来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能不再属于保障对象范围。对此,需要通过加强治理和监督,使其及时退出廉租住房保障体系。但从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看,廉租住房治理机制还不够完善,“骗租”、“赖租”现象时有发生,非凡是实行实物配租方式的地区,“赖租”现象比较普遍。

  完善廉租房保障的政策建议

  针对当前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存在的问题,今后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调整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一是将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地方政府考核目标,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从国外情况来看,大多数国家包括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均重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问题,并纳入政府职责范围。我国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治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是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为更好地推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使这项救助社会弱势群体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应当将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和考核内容,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在保障廉租住房方面的责任,并将其作为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是摸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底数,根据财力状况制定分年度解决规划。摸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底数,是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应当加强房产治理部门与民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收入和住房治理档案和信息系统,准确把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为科学制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同时,考虑到目前我国各地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保障状况不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千差万别,因此,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不可能一步到位。为妥善解决好这一问题,各地区必须根据当地财力状况与可能,科学、合理地制定分年度解决规划,明确逐年保障对象、保障范围、保障标准以及最终要达到的目标。起步阶段的保障范围可以小一些,保障水平可以相对低一些。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的增加,再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

  三是完善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目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有三种: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由于租金核减的前提条件是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已经承租公有住房,因此,在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未承租公有住房的情况下,实际保障方式只有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即“补人头”和“补砖头”。从各地实际实施情况来看,实物配租存在较多弊端,非凡在退出方面缺乏灵活性。而租金补贴方式针对性、灵活性较强,能更好地体现公平性原则,且轻易形成退出机制,有利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自主选择居住地点,推动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因此,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上,应当鼓励实行租金补贴,限制采取实物配租。实物配租只能作为廉租住房保障的辅助方式,并且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非凡家庭。

  四是加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力度,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目前,除在财政预算上要继续保障廉租住房资金以外,还要进一步挖掘来源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以及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的潜力。要鼓励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通过加强宣传、改善服务,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努力增加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要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财政治理,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取得的增值收益按规定提取贷款风险预备金后,应当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提取贷款风险预备金和治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支出。要通过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鼓励社会为廉租住房保障事业捐赠资金。同时,积极研究并进一步拓宽资金渠道。

  五是加强相关部门间协作配合,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治理制度。针对当前廉租住房制度实施过程中反映的一些政策不清等问题,建设部应当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政策体系,明确相关政策界限。各地房产治理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进退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监测治理,建立动态治理制度,确保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各地房产治理部门每年应会同民政、财政等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等进行定期检查。被检查的家庭如有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实而获得租金补贴或者配租住房的,由主管部门停发租金补贴或者收回已配租的住房,并取消其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同时,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过程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宗鹤) #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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