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工作有关联的暴力伤害就一定能认定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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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4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王黎 浏览:

  作者:王黎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编者按:在工作过程中,闹矛盾、起冲突甚至打架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但是这一类事件对于工伤认定来说又具有一定复杂性。对于受到暴力伤害是否属于工伤问题,要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相关联,特别是要从履行工作职责因素来考虑。本案情况可供参考。

  案情回放

  某日,某厂质检员小张在检验产品时发现,车间工人小刘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便去工厂宿舍找到当时正在轮休的小刘,要求其回车间进行返工。小刘告知小张现在正是其轮休时间,有事等第二天上班再说。小张返回车间后不久又再次来到小刘宿舍,要求其立刻回车间。由此,二人发生口角并逐渐演变为肢体冲突。小张先动手打了小刘,斗殴导致小张骨折受伤。半年后,小张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小张不服并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了人社部门的决定。小张随即向初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驳回小张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小张又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在庭审中主持调解,最后经厂方同意,达成由厂方支付小张2万元的协议,案件终结。

  争议焦点

  小张与小刘斗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小张认为打架的原因是履职,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认为,一是小张要求小刘在休息时间返厂返工并未得到领导授权,厂方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二是小张先动手打人,应负主要责任,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评析

  无论从法律法规角度,还是从工伤认定的实际,以及从法院审理作出的各类判决中,都可以读出全社会对工伤事故的处理均体现出对受伤害劳动者个体倾斜的倾向。但是,工伤保险的保障原则,既要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也要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更要维护公平正义。对于所谓倾向弱势群体是相对的,保护弱势群体没有错,但以牺牲用人单位正当权益,无原则地倾斜是不公平的。工伤认定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本案中小张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主要还是看他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小张作为产品质检员,其职责内容是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至于当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时,是否需要生产人员及时返工,则是车间领导的工作范围,因此,小张并非履行工作职责。另外,他先动手打人,这一事实与履行自身岗位职责无关。况且,小张作为一个有行为能力的正常人,应该能够判断出先出手伤人可能带来的后果,却没有保持自我克制,导致伤害发生。因此,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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