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险费税务统一征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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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作者:王文静,徐龙飞 浏览:

一、社保费代征基本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一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按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目前,各地方有税务机关征收的,也有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的,另外也有两个机构同时征收的。因为规定不明确,地方执行标准不一,导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税务部门配合协调存在很多问题。一是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机制不健全。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没有做出严格规定,由于涉及多个部门协助配合,造成工作衔接不到位。由于环节多,手续繁琐,通过税务到银行,银行到财政专户,财政专户到社保,最后社保机构记录到个人账户。各部门之间票据传递滞后,对账难,错票、漏票、串户等现象十分普遍,影响社保机构正常经办业务的效率。同时由于税务部门代征管理没有力度,征收方式和征管质量都有待加强,对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具备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的责任人惩戒方式有限。具体规定比如缴费基数计算办法、费率、扣除项目等等需要具体细化。因为没有参照的模本,导致各地制定执行社保费的相关政策都比较随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部养老保险、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五项社会保险分别由不同的机构经办。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社会保险的五个险种处于“五险分立”的状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还是存在着集权不够、部门分割、协调不好的诸多缺陷。
二、税务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实施对策和建议
    社会保险费税务统一征收属于政府行政效能改革,可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改革的关键在于把复杂的问题用简便的方式妥善解决。作为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行政机关,必须做到投入少,产出高。提高为民办事效率和改进服务质量,让老百姓创造便捷条件,顺利将税费事宜办好。为达成以上目标,我们可以从以下两点着手解决。
  (一)是完善法律制度建设。上级机关要加快社会保险费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征管职责。提高立法层次,保障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发挥社会保险费统筹共济的功能,发挥其作为居民社会保障的作用。首先,立足于税务作为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地位,从法律、法规及征管体制上确立作为统征的唯一执法部门。明确责任后,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按流程完成征收入库、催缴和处罚各个方面的工作。对于不缴纳或欠缴的参保企业和单位,采取和税收管理相同的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明确强制执行的执法主体,提高社会保险费的执法刚性和征收效率。进一步加强对欠费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源头上把控费源,形成税费按时缴纳的良好社会规范秩序。
  (二)是制定具体征收实施办法。明确规范征收细则,统一缴费基数、参保代码、参保范围、基础材料等。规范缴费登记程序、建档管理程序、申报程序、征收程序、检查程序、催缴处罚程序、接受举报及处理程序和内部管理程序,按照科学、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实现税务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规范进行。开展社会保险费源调查,对缴费人进行动态监管,对可征收费源特别是重点费源进行重点监控。培育其他有效费源,尤其是对自由职业者和个体户加强征收力度。对社会保险费的欠费情况进行管理和清缴,保证覆盖范围内的企业单位应保尽保,对不缴纳费用的参保人加大处罚力度。建立健全整体联动机制,各社保经办机构协调配合、有效联动,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面和提高社会整体参保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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