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病,用人单位应及时支付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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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1 作者:姜永航 浏览:

职工患病,用人单位应及时支付病假工资
 
      请病假公司签批,索工资一分不给。6月10日,孙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所在公司支付其病假工资。
       2016年孙某大学毕业后进入某建筑公司工作,双方签订3年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5000元。今年2月份,孙某在休假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须住院治疗并回家静养,遂请假2个月。公司批准后,却根据单位“1个月中请假超过7天扣发当月全部工资”的规章制度,扣发了孙某2个月的病假工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山东省工资支付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至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的疾病救济费。企业应当支付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自2018年6月1日起,威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810.00元调整为1910.00元。
      孙某实际工作年限和在该单位工作年限均为两年,应当享受3个月医疗期,实际却只享受2个月,累计未超过180天。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该建筑公司及时支付了孙某两个月的病假工资7000.00元(5000元×70%×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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