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 这里的经验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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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杨一 浏览: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杨一

  “指南针”

  为增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降低药品供应价格,破除以药补医,进而使医疗机构摆脱逐利性,往公益性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指出“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鼓励省际跨区域、专科医院等联合采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鼓励跨区域和专科医院联合采购”,“允许公立医院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联合带量、带预算采购。”根据国家文件精神要求,2017年,广东省印发文件“允许委托议价、自主联合议价、跟标采购、跨区域联合采购和专科医院联合采购。”“允许医疗机构自行选择在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和广州、深圳药品采购平台上采购,鼓励三个平台形成有序良性竞争的态势。”

  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文件要求,以及东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东莞市于2017年11月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公立医院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7〕137号),全面推进东莞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在省平台集中采购和跨区域联合深圳药品供应平台集中采购相结合的药品集中采购改革工作。

  “田间地垄”

  在联合深圳市集中采购的过程中坚持“不出法规、不建平台、不定目录”的“三不”原则,即不制定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政策法规,原则上参照执行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的有关政策文件;不建立本地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推行东莞市医疗机构药品在广东省药品电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和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相结合的新机制。遵守各平台规则,坚持科学合理用药、兼顾本市医疗机构用药习惯;不制定本市药品采购目录,原则上沿用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并结合东莞实际,组织东莞市公立医院药事专家委员会研讨确定符合东莞市公立医疗机构实际用药需求的药品,不进行二次议价。同时,在集中采购过程中充分尊重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的自主权,坚持“三自由”原则,即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自由--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按“质优价廉”的指导原则按规定自主选择通过省平台或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方式采购药品;药品生产企业选择平台的自由--药品生产企业可自主选择通过省平台或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方式向东莞市医疗机构供应药品;选定配送企业的自由--尊重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选择配送企业的自主权,医疗机构可在药品生产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中遴选合作的配送企业。

  “春华秋实”

  经过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东莞市联合深圳市药品集中采购分批上线,东莞市是广东省内首个实行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改革的地级市,改革一经推行,受到了市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广泛好评和积极参与,吸引了省内外多个城市兄弟单位来莞调研座谈,学习借鉴东莞市改革做法。目前东莞市公立医疗机构已完成报量工作,41家公立医院和3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深圳药品供应平台完成合同签订工作,同时,部分其他医疗机构也与深圳药品供应平台完成合同签订工作。截至2018年8月31日,东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总合同金额185868万元,已采购订单金额70361万元。

  “未完待续”

  东莞市的跨区域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只是一个开始,改革没有止境,建议深圳采购平台逐步完善GPO采购模式,扩大药品采购范围,兼顾不同地市的用药需求,丰富用药层次选择,在国产GMP层次中设立不同药品层次,让医疗机构可以选择性价比更高的品种,从而进一步降低药品采购成本。而且进一步做好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建议深圳采购平台以更强的责任感积极做好GPO采购过程中的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全力协助做好药品供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议设立市场短缺药品的定点生产基地,进一步保障短缺药品的供应,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保驾护航。同时建议开展医用耗材集团采购工作,参照药品GPO采购模式的成功经验,尽快启动医用耗材集团采购工作,降低医用耗材的采购成本,为下一步综合医改腾出更多空间,为广大人民群众带来更多实惠和获得感。

  注:本文改编自青年药政论坛第十七期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叶玉棠的专家发言

  特别鸣谢

  西安杨森

  第一三共(中国)

  诺华肿瘤

  辉瑞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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