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托管”为何走到了末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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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1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廖化 浏览: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廖化

  2015年国办发布《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解决当前存在的以药养医问题,必须切断医疗机构和药品营销之间的直接经济利益关系。药品“零加成”政策在全国公立医院开始全面推行,公立医院门诊药房也随之变成了成本部门。

  为了应对医药分开政策,不少公立医院把药房托管模式当成了“救命稻草”,欲以托管费的形式,弥补取消药品加成带来的利益损失,解决医院的“燃眉之急”。

  药房托管其实与科室外包非常类似,换汤不换药。药房的法人、产权不变,只将使用权和经营权转移给托管公司;托管公司全面负责医院的门诊药房,并按约定比例向医院上缴利润。显而易见,此举并没有切断医疗机构和药品营销之间的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并不属于医药分开的政策逻辑范畴。

  也许在医院看来,为维持医院的正常运转,将门诊药房托管给医药企业以增加收入是合乎情理的,但在6月底《中国医疗保险》杂志社主办的第十四期青年药政论坛上,中国药科大学的徐伟教授阐述了药房托管存在的很多潜在问题。

  药房托管不是医药分开的救命稻草

  正如《意见》所指出的,医药分开的本质在于彻底切断医院、医生开方和药品销售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并不单纯是门诊药房从医院剥离的物理概念。

  如上图所示,药房托管虽然减少了药品流通的中间环节,但并未切断医生与药企的利益关系,医生在药品流通利益链上的地位未发生改变,并不符合《意见》中对医药分开的政策要求。所以,药房托管不是医药分开政策的救命稻草。

  药房托管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比如反垄断法,在第三条中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公立医院和医药企业之间自发的药房托管几乎满足了所有上述对垄断行为的定义。

  政府干预下的药房托管则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药房托管与医疗机构管理政策相悖

  《卫生部关于对有关医疗机构涉嫌出租承包科室处理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342号)明确规定不准医疗机构“存在将科室、房屋设施等出租、承包给他人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专门销售”。药房托管其实与卫生部门的医疗机构管理政策相悖。

  在有些医药人士看来,医院愿意把药房托管只是因为有利可图,是在“零差率后”的再赚钱之道,是变相的科室承包,已经触碰到医疗机构的监管红线。

  药品质量和供应或受影响

  近年来,为争夺医院药房,药企之间的竞争几近残酷。用业内人士的话说,要么获得一家医院供药垄断权,要么将此前所有市场份额拱手相让。

  医院将药房托管给医药企业之后,托管企业获得医院药品采购权,为了利益最大化,托管企业可能减少在保障用药安全方面的投入,影响药品质量。

  药房托管中会大概率的产生“二次议价”,托管方凭借其独家采购权和销售的权力与生产企业谈判和议价,进一步压低药品价格,从而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可能导致生产企业因利润太低,要么停止生产造成短缺药,要么压缩成本影响药品质量。

  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托管方也可能不会及时供应利润空间狭小的急救药品、罕见病用药以及一些季节性疾病用药等,导致药品供应的及时性和连续性出现问题。

  药房托管这个“医药分开”的产物一直颇受争议,近年来,随着暴露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各地开始纷纷叫停药房托管。

  2016年8月,青海省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科室管理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要求“严禁医疗机构进行药房托管或承包”。

  2017年12月,山东省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鲁政发【2017】40号),明确表示将“完善配送企业管理办法,加强药品配送行为监管,防止独家配送、垄断经营,严禁网下采购配送药品。

  2018年6月1日,上海市卫计委发布《关于本市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药事管理推动药学服务转型发展的通知》(沪卫计药政司【2018】6号)。通知指出:公立医疗机构在进行药房供应链优化过程中,须审慎设定与医药企业的合作模式,不应与有关企业开展药房“托管”或类似业务合作,防范合作可能带来的法律和政策风险。

  ……

  药房托管被全面禁止或已成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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