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乐华:“模式”一词当慎用

分享到

2011-03-25 作者:中国医疗保险 浏览:

  在探索商业保险经办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大胆实践,取得了积极进展,这种精神是值得称道的。但是,在探索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模式”,如湛江模式、洛阳模式、江阴模式,等等。这些地方的探索是否已经成为一种模式,笔者想谈谈个人的一点看法。

  模式,是指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目前人们所称的这模式那模式,是否已经成为或已经达到了“标准形式”、“标准样式”的水准,值得商榷。

  笔者认为,模式既然是一种“标准样式”,那就必须首先弄清这些模式的“标准”分别是什么——有吗?假如有,是什么?人们至今不甚了了。笔者猜想,前述各种模式,多为做法和经验,我们对经验采取的态度通常是借鉴,而模式作为一种标准样式必须照着去做,而不是借鉴。模式的用场多为“模式图”,强调照图施工,不可有丝毫偏差。实质上,前述各种模式的本意也并非要求其他地方“照图”去做。可见,将其称为模式并不得体。这是其一。

  其二,模式除了有标准样式之外,还必须有科学的、权威的确认和认定程序。目前出现的一些模式,是谁认定的,是依据什么标准认定的,是否达到了可以使人照着做的标准样式,是否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对此,人们也不得而知。

  其三,我国的地级城市有数百个,如果一个城市的一种做法就是一种模式,那就会出现数百种模式,即数百种标准样式。这让人们照着哪一种标准样式去做呢?究竟谁是标准样式,人们会不会产生无所适从之感,会不会导致模式过多等于没有模式的问题?

  其四,商业保险经办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尚处在探索阶段,尚未达到形成模式的阶段。中央医改文件明确指出:“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这里有几个关键词值得深刻领会:一个是“前提”,即政府及社保经办机构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能力和条件这个前提是否已经具备和成熟了。一个是“提倡”,提倡什么呢?提倡探索,而不是提倡用政府的行政手段强行推行。如果在探索之初就冠以什么模式,是否失之仓促?

  综上所述,模式一词,还是慎用为好。

推荐阅读

热点排行

  • 微信公众号

  • 手机站

《中国医疗保险》杂志社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35491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23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