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管理医疗服务 医保部门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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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2 作者:王宗凡 浏览: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王宗凡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医保研究室主任

  从职工医保改革开始,我国以政事分开为原则建立了医保经办机构,具体承担事务性的医保管理服务功能,与医保行政机构的行政管理一起,共同推动了医保制度改革和建设。

  不过,随着全民医保的实现,特别是在医疗服务体系结构失衡、医疗服务行为失范、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情况下,医保经办机构的医疗服务购买功能日益凸显,医保经办机构需要更多地、甚至更主要地履行参保人利益代表方的角色,通过“积极的购买”,也就是积极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来约束医疗服务行为,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保障参保人获得技术适宜、价格合理、质量可靠的医疗服务。

  当前,医保经办机构在履行参保人代理人、服务购买者的角色方面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医保经办机构在用人和收入分配方面大大受到制约,僵化的编制管理、捉襟见肘的财政经费保障使得医保经办机构难以根据经办管理业务的需要获得相匹配的人力资源和管理经费,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行政等级制工资制度也使得医保经办机构无法吸引和留住高水平的专业人才,从而大大影响到医保经办专业化水平的提高。

  另外,收入分配缺乏激励机制也大大影响到医保经办机构主动、积极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的动力。因此,医保经办机构确实需要进行改革,以适应经办管理的现实需要和角色的转变。

  法人化是医保经办机构改革的趋势所在。所谓法人化,就是实行医保经办机构管办分开,成为社会法人,医保经办机构充分代表参保人利益,独立、自主履行医疗服务购买者、约束者的角色。不过,我国实现医保经办机构的法人化可能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不可一蹴而就。

  目前我国医疗服务体系仍然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而且公立医疗机构管办分开也尚未实质性推进。面对严重垄断且行政化管理色彩浓厚的公立医疗服务体系,医保经办机构不仅需要市场购买的力量,也需要一定的行政监管力量,同时还要与医保行政机构的行政监督管理相互配合,才能发挥出约束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

  当前,医保经办机构更需要的是在既有的管理体制之下,大力推进运行机制改革,也就是对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体制机制进行一定的改革,通过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和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并充分利用信息化和大数据,以提高管理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激发积极购买服务和加强监管的动力。另外,也需要增强医保经办机构的社会属性,引入参保人、参保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医保经办机构的管理,使之更好、更积极地履行参保人代理人的角色。

  随着公立医疗机构真正实现管办分开、法人化治理,以及医保制度相对成熟定型,医保经办机构再适时推进管办分离,实行法人化管理,独立发挥参保人代理人和医疗服务购买者的角色,与相互竞争的医疗服务提供方形成平等的公共契约关系,更好地履行医保基金守护者、医疗服务行为约束者和医疗资源调节者的多重功能,从而促进医疗保险与医疗服务的协调发展。

  原标题:医保经办机构改革的现实条件和可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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