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病人住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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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1 作者:钱网林 浏览:


兴化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病人住院管理
 日前,江苏省兴化市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住院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收治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向定点医疗机构发出关于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病人住院管理的通知,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通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医疗机构在收治物理治疗、康复治疗住院病人时,应进行病情评定,制作病情评定量表,并严格掌握相应的适应症和禁忌症。不经过病情评定收治物理治疗、康复治疗住院病人或者违反相应的适应症或禁忌症管理规定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
2、医疗机构应加强物理治疗、康复治疗病人管理,设立专业病区,确定物理治疗、康复治疗住院床位,并将相应床位情况以纸质盖章材料申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同时,将物理治疗、康复治疗病人与其他病人分开管理、分开申报结算。如医疗机构不分开申报结算的,按相应人次费用2—5倍扣款。
3、对物理治疗、康复治疗病人的住院费用在总额控制付费下实行床日费结算,床日费结算标准:职工医疗保险为200元/床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为180元/床日,月均次住院床日不得超过10日。月均次住院床日超过10日的,超出床日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4、医疗机构职工在本院住院,需由本院分管院长确认后申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职工本院住院人次比例不得超过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如超出相应比例的,超出人次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
5、医疗机构不得通过违法或违规手段(如通过体检、发介绍费或者少收参保人员自付费用等形式)诱导参保人员住院。否则,一经发现和查实的,相应医疗费用不予结算,并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对医疗机构处以违规费用2—5倍的扣款,同时,将医疗机构年度控制总额逐次下浮10%。下浮的年度控制总额和涉及的医疗费用,当年度不予补偿,下一年度下达总控指标时也不予增补。
6、医疗机构新开展项目需经市卫计委和物价部门备案,凭书面备案确认手续到我局申报。未经市卫计委及物价部门备案确认的,新开展项目不予结报。
7、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物价收费标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虚列收费项目的,除扣除违规收费外,并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处理。
8、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入院指征,参保人员为体检入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报。
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钱网林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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